《浯江法語》飆車不是自己痛快、罰款了事就好了!
一、案例事實:
連續數日陰雨的天氣過去了,氣溫明顯燠熱起來,大龍與一群同學週末閒來無事,騎著機車四處乘風追涼;逛著逛著來到一條筆直寬廣的大馬路,看見十數台改裝過的自小客車、機車正在集結,音響、排汽管的聲響大的嚇人,還作了一陣急衝、急煞、甩尾的動作後,佔用整條大馬路飆車揚長而去,大龍和同學一時興起,也把機車油門催緊,群體追隨在後,浩浩蕩蕩,十分囂張的穿梭在來往車陣之中,還連續闖過好幾個紅燈,弄的其他路過的車輛險象環生,紛紛閃避路旁,大龍和同學反而覺得很痛快、很過癮;卻沒想到這整個飆車過程,早就被警方攝影蒐證下來。
請問:飆車超速、逆向行駛、闖紅燈、蛇行、翹孤輪、競速,除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外,難道還是犯罪行為嗎?
二、法律解析:
炎熱的夏暑即將到來,青少年騎機車出遊的頻率也逐漸升高,但伴隨著道路的開通與改善,動力交通工具使用之必要性,又有同儕間相互牽引力,及可滿足英雄式的虛榮心,青少年飆車的情形日益嚴重,也更加惡形惡狀,超速、逆向行駛、闖紅燈、蛇行、翹孤輪、競速屢見不鮮,攜帶爆竹、棍棒、刀械、槍支耀武揚武,甚而無故攻擊過往車輛、行人,乃至執行公權力之警員,這都是十分要不得的行為。
過去的觀念,都認為飆車的行為,只是一種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不屬於犯罪的行為,原則上並沒有錯;因為超速、逆向行駛、闖紅燈、蛇行、翹孤輪、競速等行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三條都有規定處以一定金額罰鍰、禁止駕駛、吊銷駕駛執照、或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行政罰。但是飆車的人經常都是成群結隊的形成一大族群,利用為數眾多的自小客車、機車,恣意的霸佔公眾往來使用的馬路,肆無忌殫的奔馳,完全無視其他車輛和行人的安危,已嚴重危害到社會大眾「行」的安全,更侵害一般人民的「用路權」。
因此,司法實務上因應社會脫序行為的變革更替,在現行法律規定下,已認為這種飆車行徑與刑法第185條第1項所規定在陸地上「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犯罪要件相當,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致人於死、重傷者,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最輕亦要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所以,飆車行徑不僅要接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更要接受刑事法律的制裁,想想一時衝動的後果,須付出極大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