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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將持續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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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延續促進就業政策,勞委會今年度將持續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同樣區分「經濟型」與「社會型」兩種,將有三千三百個名額,歡迎各界踴躍提案。

根據勞委會公佈的「九十四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計畫類型共分兩種,「經濟型計畫」是由民間團體依據地方發展特性,辦理具有財務收入機制、產業發展前景之創意計畫,期在補助結束後,仍能持續經營,進而擴大僱用能力,提供失業者就業管道。「社會型計畫」則是,現階段無法發展為地方產業或帶來收入,但能改善生活環境、增進社會福祉,且具有就業促進之效益,如所從事的工作能有效提昇個人人力資本,由用人單位留用或轉介再就業等。

計畫進用對象均限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就用人單位錄取進用名單進行核對建檔及核准派工,惟「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不受此項規定限制。

根據就業開發方案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人員推介時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及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二、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為限,並以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優先。三、以未曾參加過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本會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業給付之失業者為優先。

以下對象則不得參加這項方案:一、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不得參加方案,惟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不受此項規定限制。二、現任用人單位組織之理監事或相關領導幹部,即使符合上開資格,仍不得為方案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三、現任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或相同職務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亦不得為方案同一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如符合條件且有意願參加方案之失業者數量不足,得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專案推介,並報職訓局備查,可不受此項規定限制。

經濟型計畫如為延續上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為累積過去計畫訓練成果及執行經驗,得申請計畫所核定最高一半之名額延用前一計畫進用人員,例如核定十個名額,則最多五個名額可延用前一計畫進用人員,延用之名單應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對其資格及是否均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人員。

根據就業開發方案規定,計畫補助的用人費用,依工作性質,每人每日補助八百元、九百元或一千元,每月最高以工作二十二天為原則,並補助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依各職務工作需求,每週工作時數在二十小時以上,每月工作時數合計未達一百七十六小時者,可申請部份工時制,以每小時補助一百元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專案經理人方面,原則上,經濟型計畫每十人得核給一名專案經理人,其補助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一、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1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三萬四千元。二、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二萬九千七百元。三、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會職業訓練局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同意者,每月補助二萬九千七百元。

專案管理人方面,原則上,社會型計畫每二十人得核給一名專案管理人,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書中敘明其特殊需求,或有發展潛力及強化協助價值,經審查委員會討論決議核定之,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二萬五千元。

根據方案規定,所提經濟型計畫,其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差旅等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如有辦理職業訓練或行銷推廣等具體運用計畫經審查核定者,則以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社會型計畫,則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如有辦理職業訓練或行銷推廣等具體運用計畫經審查核定者,則以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補助期間,社會型計畫最長一年。經濟型計畫,同一計畫最長連續補助三年,爾後逐年檢視其執行績效、訪視考核及接受輔導成果,另行核定次年度之補助人數及經費。

根據勞委會的政策,這項九十四年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今年將原則補助三千三百個名額,並得依失業率、區域發展情形等狀況彈性調整名額。另勞委會將保留其中一千個名額,優先通過促進原住民就業之申請案。

有意參與這項方案的民間團體,可依據方案內容及前述各項規定儘速提案申請,相關疑問可向金門就業服務站洽詢,電話:3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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