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留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勞委會訂定辦法獎勵用人單位
為鼓勵「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繼續留用進用人員,行政院勞委會日前公布了一項計畫,凡方案結束後仍繼續留用人員超過半年以上者,用人單位將可申請獎勵金。
根據勞委會日前公布的「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計畫」,凡勞委會「九十二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就業擴展計畫」,及後續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用人單位,在年度計畫結束後,達成計畫留用人員比例規定滿半年後,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該項獎勵金:一、當年度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將留用人員名冊檢送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建檔。二、部分工時制留用者除外,僱用期間接續達六個月以上。三、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發給工資,且薪資不得低於計畫補助之工作津貼。四、為受僱用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為投保單位。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受僱勞工提撥退休金。六、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留用人員前六個月之獎勵金額,依留用之全職工作人數計算,每一名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整。僱用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之部分,依實際留用人數按月核計,用人單位按季(每滿三個月)於每季之次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每一名合計最長補助一年。
有意申請者,應備妥下列文件:一、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獎勵金申請書。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三、領據。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五、已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相關證明文件。六、其他經勞委會規定之必要文件。
根據計畫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發給獎勵金:一、用人單位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二、用人單位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三、違反獎勵計畫之規定者。四、用人單位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五、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如用人單位有不實領取獎勵金,經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廢止獎勵金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獎勵金。如經相關單位、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同時終止其執行中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計畫。用人單位如有遭撤銷或廢止獎勵金之情形時,二年內將不得再度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