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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浯江法語》家有女暴君,受暴者如何自保?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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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年近四十的老林是一奉公守法的公務人員,之前趕著上一波大陸新娘的熱潮,因朋友的介紹,也娶了一位來自大陸的妙齡女子為妻。惟結婚十多年來,太太脾氣一直不好,經常用髒話罵他,甚至不顧場合對他惡言相向、拳打腳踢;讓老林更難忍受的是,太太常常藉口思鄉心情不好,而和陌生男子出去喝酒、徹夜不歸,有時還帶了陌生男子回家一起喝酒或打牌;老林為了孩子本想委曲求全,但因最近身體狀況不佳、也希望有一安靜的生存空間,遂想改變目前受暴的生活情況。請問:老林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二、法律解析:

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隨著傳播媒體的積極介入播送,幾乎已達無日不聞的地步,但隱藏在檯面下的黑數仍舊不在少數;中國傳統觀念,男子為一家之主,婦人皆以「夫」為天,故而,經常看到、聽到的都是受虐婦女之案例,男子受虐反而形同笑話被看待、渲染,礙於男性尊嚴之假面,男子尋求法律救濟的步履一再躊躇,其實應被鼓勵並寄予同理心之對待。

本例中,老林長期受到少妻惡言相向、拳打腳踢,甚至出現紅杏出牆的行為,顯然在身心各方面均遭受到不堪忍受之痛苦,也明顯危及到婚姻關係中互信互愛的基礎;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老林可以其妻「與人通姦」、以及遭受其妻「不堪同居之虐待」等理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除訴請離婚一途外,老林也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三、十五條之規定,親自或由檢警機關向法院聲請核發一款或數款之「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禁止其妻再對之實施家庭暴力、命其妻遠離或遷出現在老林之住居所、或命其妻完成一定期間之輔導或治療(通常為18~20週,每週一次,視醫院對加害人之衡鑑報告來決定時間的長短及次數的多寡);若其妻在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之後仍有所違反,依據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係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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