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浯江法語》販售死豬肉該當何罪?
一、案例事實:
大龍、阿花二人係夫妻關係,為牟取暴利四處收購各養豬戶所有之染有病原菌或變質之病、死豬隻,對於尚未達腐爛程度之病、死豬,則加以剝皮、分切,並用塑膠袋及紙箱包裝後,運送至二人所經營之冷凍公司冷凍庫貯存,私藏數千公斤已切成肉絲、肉片的病死豬肉,準備利用中秋節間市場大量需求肉類時銷售獲利,惟檢察官接獲檢舉函後,立即會同警員及縣政府農業局、衛生局、家畜防治所等單位人員在上開公司處查獲,並查扣上開冷凍庫之病死豬肉。
請問:大龍、阿花二人販售染有病原菌或變質之病、死豬肉之行為該當何罪?
二、法律解析:
根據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估計全國一年豬的年產值為九百萬頭,其中約有六十三萬頭的病死豬,惟根據環保署資料,其中送進焚化場焚毀處理的部份只有五十六萬頭、約七千萬公斤,換言之,每年還有七萬頭病死豬、約八百七十五萬公斤流入市面,因此,民眾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吃下這些曾打過磺胺劑跟抗生素的病死豬肉;不肖業者皆準備趁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期間,銷售作為包粽子、月餅的餡料及肉乾、肉鬆等加工品,更惡劣者,甚至長期混充優良肉品而以低價提供予一般攤商、餐廳。為了防治病死豬肉流入市面,導致民眾誤購而危害身體健康,檢警除了持續追查病死豬隻、豬肉疑似流入市面案,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亦表示,當務之急應建立豬隻的食品履歷,及推動養豬戶買豬隻保險,或由政府照一般價格收買病死豬制度,以免再爆發病死豬事件,造成消費者不安,才能有效防堵病死豬肉流入市面的事件再度發生。
按食品變質、腐敗或染有病原菌者,不得包裝、貯存、販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或內臟,不得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貯存、販賣,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大龍、阿花二人明知所收集之豬隻已變質、部分腐敗、染有病原菌,且並未經屠宰衛生檢查,竟意圖供人食用而貯存,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故大龍、阿花二人所為,係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及畜牧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罪,應從較重之畜牧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罪處斷,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般民眾若因食用這些病死豬肉而發生身體不適等症狀,大龍、阿花二人更須再擔負傷害罪責及賠償醫療、精神損失等金額,尤其,若有攤商、餐廳被發現使用這些病、死豬肉烹調,導致生意一落千丈,商譽嚴重受損,大龍、阿花亦必須賠償鉅額的營業、商譽損失,真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