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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浯江法語》販售含有禁用農藥之農產品有罪?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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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小虎明知蓋普丹(CAPTON)係有害人體健康之禁用農藥,且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並不得添加於食品內,小虎竟於農地上種植刈菜時,添加上開有害人體健康之農藥,並交由不知情之農會「蔬菜產銷班」販賣,致危害人體健康。嗣經縣政府衛生局派員至該產銷班抽驗而發現上情。

請問:小虎販售含有禁用農藥之農產品致危害人體健康之行為會受到什麼處罰?

二、法律解析:

世界上的人口越來越多、耕地卻越來越少,要保持蔬果的產量,又要有良好的品質,使用農藥亦為必要之惡。簡單的說,農藥是人類為了保護農林作物免受到病蟲和其他生物的危害,運用各種化學成分調製的化學品,而農藥和所有化學品一樣都有毒性,但農藥不一定就是毒藥;農藥的毒性以對防治對象效果為主,效果好的對人的毒性不一定高。政府為保護使用農藥者之安全,將農藥依對哺乳動物的急性毒性值分為四級,第一級為極劇毒,國內不准使用,第二級為劇毒,國內限制使用,二者在包裝上規定一定要有紅色骷髏頭警告標示。

事實上,在日用品及食品上都可以找到與農藥毒性相對應的東西,殺菌劑蓋普丹的毒性和食鹽、口紅差不多,殺蟲劑馬拉松毒性比指甲油和香草精還低。上面提到的毒性屬急性毒性,也就是短時間大量接觸所產生的中毒現象;我們擔心的是長時間微量接觸所造成的影響,會不會產生慢性疾病或致癌,這種毒性叫慢毒性。農藥的慢毒性是以無毒害藥量表示,也就是在這個劑量下終其一生接觸不會產生不良的病變,包括致癌、機能異常、生殖能力及後代畸型等。農藥是一種非常明確的化學品,它的結構、理化性狀、動物毒性、環境轉移、代謝分解等都經過標準測試,因此才能制定毒性標準及無毒害藥量。我國自民國六十一年起至今共禁用了近三十種農藥,原因為經實驗證明有可能污染環境、致畸胎、生育毒性、致癌性及劇毒性。

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違反該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行為處以罰鍰,而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而致生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之罰金。在本案例中,小虎之上開行為明顯已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罪。我國加入WTO之後,農產品面臨前所未有的重大競爭危機,但是危機也是轉機,應藉此機會推廣無農藥之有機農產品生產制度,一方面可提升我國農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博得更好的經濟產值,另一方面停用農藥也斷絕了毒物對人體的潛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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