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浯江法語》家中有雙隱藏的魔爪,該怎麼辦?
一、案例事實:
十七歲的小魚,目前就讀大學二年級,三年前父母離婚後即與母親同住;十個月前,在菜市場賣菜的母親認識了賣豬肉的大雄,由於兩人都曾離過婚,話題上很快就一拍即合,大雄並在兩個月前搬入小魚家中一起同住。惟自從大雄搬進家裡後,小魚一直都覺得很不自在,原因是大雄屢屢趁小魚準備外出回房換衣時,佯稱有事找她、旋即魯莽地開門闖入,嚇得小魚花容失色;有時更趁小魚母親外出、藉口要小魚幫他按摩大腿時、藉機抓住小魚的手來撫摸其生殖器官,並不時說出一些猥褻話語,如「這個小妞,兩座奶奶小山看起來真好吃!」讓小魚不堪其擾。
請問:屢受騷擾的小魚,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二、法律解析:
離婚或喪偶家庭的子女,為鼓勵單親走出陰影、以尋求生命的第二春,通常對於其再度擇偶的對象不會抱持太苛求的態度,但是這樣對單親寬容的親情,實不應被扭曲為對事實的縱容,只因擔心成為單親中、老年幸福的破壞者,卻往往淪為不倫之戀的犧牲品。
本案例中,大雄因與小魚母親相好而搬進小魚家中同住、與之共同生活,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之規定,大雄與小魚之間即屬於家長家屬的家庭成員關係;故大雄屢番以言語或行為對小魚進行調戲、陷小魚至心生畏怖、不堪其擾之情境,已符合同法第二條第三項「騷擾」的罪名,小魚可逕向轄區分局、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地方法院檢察署等相關單位報案,並親向法院或由前述相關單位代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禁止大雄再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法對小魚進行騷擾、或命大雄遷出或遠離小魚的住居所,以確保小魚的人身安全;大雄若於保護令核發後仍有所違反,依據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係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又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為一年以下,若有必要,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撤銷或延長,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從本例可知,勇敢的站起來保護自己,其實才真正是對父、母親孝心的體現,而不是一再沉默、隱忍,錯誤地以為這是為父、母親尋找幸福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