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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案被告葉維輝獲判無期徒刑

發布日期:
記者: 蔡家蓁/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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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案被告葉維輝獲判無期徒刑

殺警案被告葉維輝獲判無期徒刑

發生在八十七年九月間的保警曹義國遭殺害奪槍案、八十九年一月間台銀金門分行城內辦事處搶案,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合議庭經過近兩年審理,昨日作出宣判,被告離職警察葉維輝,因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等罪,被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全案還可上訴。

金門地方法院由審判長施慶鴻,陪席法官魏玉英、林鈺琅組成的合議庭,是在昨日下午四時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葉維輝被控殺警奪槍等案犯罪成立。

在金門看守所收押中的葉維輝(四十四歲),並未出庭,而是在看守所中透過遠距視訊聆判,對於被處重罪,他表示不服,他說,如果連司法都不能信任,不知道還能相信誰。

葉維輝以警務人員殺警奪槍,被處無期徒刑而非死刑,金門地檢署檢察長劉家芳表示,這項判決與社會大眾的期待有落差,不過合議庭也是在刑度範圍內作出宣判,不便表示意見,但檢方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行研究是否提出上訴。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清晨五時十分,保一總隊支援金門縣警察局警員曹義國,在縣警局大門值警衛勤務時突然失蹤,十月一日屍體在金寧鄉四埔林場被發現,頸部中彈死亡,配備警用制式九○手槍和子彈失蹤,警方遲遲無法破案,在地方上喧騰一時。

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中午,位於金城鎮東門菜市場附近的台銀金門分行城內辦事處,突遭頭戴全罩式安全帽男子持槍行搶,成為地方首見的持槍搶劫銀行案,歹徒在錢財並未得手下逃離,警方在現場採集相關彈殼三枚及彈頭碎片四片,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彈道比對結果子彈確係由曹義國遭搶的警槍所擊,證實保警命案和銀行搶案有關連性。

保警命案發生時,擔任金寧警察所警員的葉維輝,因個人操守風紀問題,觸犯竊盜及偽造文書刑責,在九十年四月一日離職。翌年八月六日凌晨三時四十分許,他持手槍,自行前往金湖鎮下莊周家,恐嚇周姓夫婦並將手機強行取走,使兩人行無義務之事,後被害人向警方檢舉葉維輝持有手槍,使得兩大重案露出破案曙光。

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金門警方聲請對葉維輝金沙鎮住所等實施搜索,在其住宅附近廢棄防空洞雞舍內,當場搜獲警用制式手槍一枝、彈匣二個、子彈十三發,經比對彈底特徵後,確認係曹義國的配槍,全案宣告偵破,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將葉維輝提起公訴。

金門地方法院合議庭指出,被告葉維輝所犯罪責,計有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兇器,以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其物,未遂,處有期徒刑六年;又連續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又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葉維輝所犯強盜殺人罪,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金門地方法院認為,被告被處無期徒刑為合議結果,相信這項判決也可達到讓被告與社會隔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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