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機車排氣定檢九十五年複驗不合格者得禁止換發行照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點閱率:339

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制度已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改為機車發照滿三年後,每年實施定檢一次,逾期未接受檢測可處2000元罰緩,環保署並規劃於九十五年度起,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針對「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禁止換發行車執照」,以期能有效提升機車排氣定檢到檢率。金門縣環保局提醒車主為愛車做好定期排氣檢測,以免遭受罰緩及禁止換發行車執照之不便。

環保局指出,根據交通部「交通統計月報」,至九十四年四月底設籍金門縣的機動車輛為45,454輛,其中機車因具有機動、便捷、經濟與停車方便等特性,適合做短距離的代步工具,成為最普遍的個人交通工具,機車數量達29,878輛,佔65%,平均每兩位民眾擁有一輛機車。

環保局表示,交通工具所排放的污染物有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等,是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的排放來源以汽油車為主,機車約佔10%;機車雖非主要的污染來源,卻因數量多,道路上隨處可見,使民眾曝露於交通工具污染的程度增加,成為視覺上的主要污染體。

有鑑於此,環保署推動「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制度」,將對於空氣品質影響最大的機車族群納入規劃進行宣導及控管。金門縣環保局更於九十三年十一月設立兩家「機車排氣定期檢驗站」(永達機車行及東發機車行),配合縣環保局路邊機車稽查工作,期望養成車主定期保養、定期檢驗車輛的習慣,有效控制空氣污染物的產生。

環保局表示,環保署為便民並提高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執行效益,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公告調整排氣定期檢驗頻率,從現行規定的機車發照滿一年後每年實施排氣定檢一次;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改為機車發照滿三年後,每年實施定檢一次,逾期未接受檢測可處2000元罰緩。環保署並規劃於九十五年度起,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禁止換發行車執照」,以期能有效提升機車排氣定檢到檢率。

金門縣環保局積極推廣機車定檢制度,預定於本年度九月、十二月辦理兩場定檢宣導活動,促進民眾對定檢制度的了解;執行路邊攔查、巡查及攔檢,加強稽查未定檢車輛(拒檢或限期未改善最低可處3000元罰緩),提昇機車定檢率。

環保局也指出,定檢站是機車定檢的唯一窗口,其品質格外重要,為維護定檢站的公信力,避免車主疑慮,該局以定期查核及不定期查核的方式提昇定檢站服務品質。並期望藉由各項宣導活動與稽查工作,讓民眾對於定檢制度有進一步認識,了解機車定期檢測不但是車主的權利也是義務,避免機車未接受定期檢測而遭受2000元之罰緩,以及禁止換發行車執照之不便。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