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監察院本月起巡迴各地宣導
三合一選舉即將於今年底登場,監察院表示,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都是第一次適用政治獻金法,為讓國人清楚相關規定,預定於本(八)月起巡迴各地宣導是項法令。
政治獻金法於去年四月施行,規定擬參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都必須經監察院同意開立專戶,方得收受政治獻金,違者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專戶變更或廢止,也須得到監察院同意,專戶內獻金的收支,亦需在法定期間內向監察院申報。
今年十二月三日舉行的三合一選舉,將首次適用政治獻金法,但由於許多有意參選的民眾,仍對政治獻金法感到陌生,為充份宣導,讓民眾周知,監察院預定自八月份起巡迴各地宣導。
政治獻金法規定,有關政治獻金的收受都需向監察院申報,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的,限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除此以外之自然人或法人都不得為政治獻金之收受,所有參選人只有在選前一段法定期間內,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政黨及政治團體,則沒有收受期間的限制,但無論擬參選人或政黨、政治團體,都須經監察院同意開立專戶方得收受獻金,違反的話,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收受政治獻金的來源也有限制,政治獻金法中規定不得收受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地區資金捐獻,違反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下列諸種情形都不得提供政治獻金:(1)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2)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3)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或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4)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5)財團法人;(6)宗教團體;(7)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8)未具有選舉權之人等。如果違反,不僅該獻金沒入,收取獻金者處同額罰鍰,捐贈者則處二倍金額罰鍰。
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也有一定的期間規定:(1)總統、副總統為任期屆滿前一年起;(2)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自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3)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為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4)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前一日止。如果不是於法定期間內收受政治獻金,不僅將沒入該獻金,並且將課以同額罰鍰。
因此,縣市長和縣市議員參選人目前已可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至於鄉鎮市長參選人,則在十月廿日後,可開立政治獻金專戶。
而為達成政治獻金透明化的目的,政治獻金法關於收支部分,也有嚴格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的名義捐贈或為超過一萬元的匿名捐贈,超過兩萬元的收支對象需記載詳細資料;超過十萬元以上的獻金捐贈,更需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銀行匯款。此外,收受的匿名政治獻金總額,不得超過收入總額十分之一,超過部分需繳庫。
有關金額部分,原則上收受獻金並無最高總額的限制,但是對於捐贈者則有最高額的限制:(1)個人部分:對於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十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六十萬元,對於同一參選人不得超過十萬元,對不同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十萬元;(2)營利事業部分: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六百萬元,對於同一參選人不得超過一百萬元,對不同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百萬元;(3)人民團體部分: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二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四百萬元,對於同一參選人不得超過五十萬元,對不同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一百萬元,違反以上金額限制的捐贈者,將被處以二倍罰鍰,超過限制部分收受者則需辦理繳庫。
而為求政治獻金之收支能得到有力的監督,監察院表示,政黨及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做成會計報告書,並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參選人應於選後兩個月內向該院申報依收支明細做成的會計報告書,倘參選人收受金額達新台幣八百萬元以上者,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該院將彙整並刊登於公報、公開於網路。
如果未依法申報或故意為不實申報、未依規定支用政治獻金、規避、妨害或拒絕查核、未依規定檢送或保管收支憑證及證明文件、未依規定辦理繳庫者,都將至少受到二十元萬至一百萬元的罰鍰。
監察院強調,有關政治獻金收受程序,應先到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政治獻金專戶(需有零開戶存款餘額證明書,郵局帳戶以劃撥帳戶為宜),並填寫政治獻金專戶設立申請表(可自行於監察院網站下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監察院申請,等監察院為許可通知或公告後,才可收受政治獻金,所收受的政治獻金,如果不是直接匯入專戶,應該在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專戶,如果所收受之獻金非屬金錢,則需自行折算價格,等到申報時一併向該院進行申報。
政治獻金專戶以一個為限,如變更或廢止,也需先檢具相關資料向監察院申請,等到監察院同意後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