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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浯江法語》利用自己身體本錢、以勞力賺取金錢也違法?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點閱率:344

一、案例事實:

胖妹丸子在暑假後預備要升九年級,為了在開學前可以存到一筆足夠的金錢,來買中意已久的名牌服飾及超炫手機,開學後可以向同學們炫燿,遂決定充分運用自己的專長,利用網咖的電腦架設了一個專屬網站,並在未告知班花小玉的情形下,在該網頁上Po出小玉美美的沙龍照、謊稱是自己最近新拍的照片,藉以吸引網友與其交往;丸子並在與網友網交一週後,進一步明示加暗示網友:可以陪其過夜,而且一次只收成本價新台幣2000元!網友小王上網後欣然赴約,然在見面時發現丸子的恐龍樣貌後有些失望,但仍決定與其歡宵一夜,且在殺價後支付了新台幣1000元。

請問:丸子的行為有無觸犯法律?花錢消費的網友小王是否有觸犯法律?被冒用相片的小玉又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二、法律解析:

商業廣告氾濫、物質的享受到處充斥,對於自身經濟能力不佳的青少年們,不啻無時無刻上演著伊甸園的誘惑;自持力不夠者,在觀念一偏差下,往往即選擇以上天賦予的原始本錢(指肉體)作為墜入物慾地獄的門票,最後深陷其中而無法自拔。

在本例中,未滿十六歲的丸子運用自己的專長,在網咖的電腦上架設專屬網站,原本無可厚非;惟丸子架設網站的目的,不是在利用網站來拍賣商品賺錢,而是先利用小玉的照片來吸引網友注意,進而藉以傳遞可與之進行性交易之訊息,丸子的行為,已然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電腦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之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此外,丸子還須被安置於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緊急收容中心,接受觀察、輔導及醫療,法院並可裁定將丸子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

至於花錢消費的網友小王,本身若已滿十八歲者,因與未滿十六歲的丸子為性交易,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將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罰,可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假使網友小王亦未滿十八歲,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之規定,仍係構成觸法行為,但有獲得減刑或免刑之可能。被冒用相片的小玉,針對丸子的行為,則可主張人格法益中的「肖像權」被侵犯,依照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小玉得請求法院命丸子除去此侵害,並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主張精神上受到損害,而向丸子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若小玉心中尚覺名譽因此受到嚴重侵害,亦得請求丸子採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登網或登報刊載道歉啟事等等。(由於丸子未滿十六歲,這些賠償事宜就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故而,為人父母須多關心子女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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