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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會補助地方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再利用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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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文化局表示,行政院文建會辦理九十五年度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再利用補助,地區文教社(財)團可於今年八月十七日前,逕提計畫書一式十五份送文建會審核,逾期文建會不予受理。

金門縣文化局指出,新版文資法尚未施行,另歷史建築有關子法也正修正公告中,因此,文建會辦理的九十五年度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再利用補助,補助案仍將依文建會原「補助地方辦理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再利用申請須知」辦理。金門縣文化局表示,文建會所訂的「補助地方辦理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再利用申請須知」,其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文教社團、財團法人。其中,立案登記之文教社團、財團法人申請補助,並需自籌配合款。

至於補助項目方面,包括:(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辦理歷史建築登錄、教育宣導及人才培訓等相關活動。2、闡揚歷史建築之歷史或建築意義之調查、研究、出版。3、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4、有關歷史建築日常維護、設置保全、防災、室外燈光設備等。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管公有歷史建築保存再利用之修護計畫,經專案報中央核定並編列配合款者。6、歷史建築緊急搶救或災害處理。7、其他:配合文建會辦理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再利用之專案計畫。(二)立案登記之文教社團、財團法人:1、闡揚歷史建築之歷史或建築意義之調查、研究、出版。2、私有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之規劃。

補助原則,公部門補助比率依文建會訂頒「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補助:1、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依其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1)第一級為計畫實際經費二分之一。(2)第二級為計畫實際經費五分之三。(3)第三級為計畫實際經費三分之二。2、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經費最高為計畫實際經費三分之一。至於立案登記之文教社團、財團法人以計畫實際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受理作業程序方面,一般案件每年受理申請一至二次為原則。緊急搶救案以隨時受理審核為原則。

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將由文建會送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書面審查;或由文建會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實地會勘後,召開審查會議決定之。而補助經費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歷史建築登錄、教育宣導及人才培訓等相關活動,以及闡揚歷史建築之歷史或建築意義之調查、研究、出版外,以已登錄之歷史建築及申請單位已編列配合款或財源貧瘠地區等為優先考量條件。

金門縣文化局表示,這項補助款不得作為活動獎金、贈品、紀念品等與補助項目不符之用途運用,若經發現,文建會得要求改善或予以追繳。而受補助辦理歷史建築修護、保全、防災、室外燈光設備之安裝施工、緊急搶救或災害處理,於工程進行期間及完工,應辦理必要之勘驗。而文建會將組成管考小組進行受補助辦理歷史建築保全、防災、室外燈光設備之安裝施工、緊急搶救或災害處理之查核,並抽查各項計畫執行情況是否依申請計畫進行。其成效優良者,函請各該機關獎勵;執行成效不佳,或與申請計畫不符者,文建會得要求改善或終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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