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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浯江法語》將毒品塞入肛門強渡關山,究犯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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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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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大龍、小虎及阿炮三人,平時鬼混在一起,有毒品大家共用施打,工作都不正常,收入更是寅吃卯糧。某日,三人聽說大陸地區的毒品比較便宜,突發奇想,湊了一筆小錢,大龍、小虎即自台北飛抵金門,搭載大陸籍漁船私赴大陸廈州市,果然於購得海洛因毒品後,又搭乘大陸漁船偷偷返抵金門,當晚投宿在金門旅館,趕緊以電話聯絡阿炮,交代第二天搭乘早班飛機飛來金門,並購買保險套至旅館會合;大龍、小虎、阿炮即在旅館房內將海洛因分裝於六只夾鍊袋內,再分別以保險套外包以防止破裂,然後在每人肛門內塞入二包以保險套包裹之海洛因毒品,夾藏於肛門內企圖避機場警察檢查而運輸回台灣,三人在金門尚義機場,欲搭乘航空班機返回台北通關之際,即為警方當場查獲,並在金門縣立醫院從大龍、小虎、阿炮肛門內起出毒品。

請問:大龍、小虎及阿炮之買毒走私行為觸犯何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國內查緝毒品行動雷厲風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此也奇貨可居,價格日趨昂貴,遂致走私販毒有暴利可圖,欠缺良知良心、惟利是圖之毒梟利用出國及前往大陸、東南亞國家機會,千方百計,運用各種管道將毒品走私入境;國內法律對運毒、販毒者則以科處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刑伺候。台灣地區四面環海,海岸線長達一千四百公里,海、空運發達,利於走私,除非掌握確實之情報資訊,以目前之設備、人力及勤務編排,查緝走私運毒欲求萬無一失,誠屬不易,故而屢見查緝獲案之成功例子,殊值得國人肯定。

歷年偵破案件顯示,毒梟使用的走私方式有:旅客行李或身上夾帶、郵包走私、空運走私、漁船走私、船員攜帶、商船走私、貨櫃夾帶等方式。走私方式雖有分別,由偵破案件歸納分析,原則上大宗毒品走私是採漁船直運台灣或貨輪轉運中途接駁等海運方式為主,小宗毒品走私則多以僱用人員空運夾帶或以小包郵寄方式來台。近年毒梟走私毒品方式不斷推陳出新,愈來愈組織化、技巧化,往往涉及犯罪集團且與國際販毒組織有密切關連,走私方式更是極盡巧思,無奇不有。在本案例中,則又是另一新手法,即利用小三通模式出國買毒,再將毒品分裝後,填塞於肛門,矇混闖關入境。

按懲治走私條例之運送走私物品罪,並不以運送他人所有或持有之走私物品為限,即為自己運送者亦包括在內,故不論運送人係為他人運送或為自己運送,均應成立運送走私物品罪。同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運輸毒品罪,亦不以運輸他人所有或持有之毒品為限,即為自己運輸者亦包括在內,故不論運輸人係為他人運輸或為自己運輸,均應成立運輸毒品罪。

在本案例中,大龍、小虎所為,皆已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一項之準走私罪,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二項之逃避檢查罪等。阿炮因為沒有偷渡行為,故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一項之準走私罪等。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是沒有轉圜餘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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