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縣長:籌組專案小組處理旅外鄉僑土地繼承
旅外金門華僑的土地繼承,一直困擾及影響地區的發展,縣長李炷烽特別指示籌組專案小組,並洽商立委吳成典協助解決此一問題。他也希望主管的僑委會等單位,能體察民意,放寬相關限制規定。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華僑須要先拿到華僑身份證明,才能辦理土地繼承。九十三年四月八日以前,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華僑逕自向外館領取華裔證明或早期僑民登記證或早期華僑登記證,寄回上述文件委託親友向僑委會申請華僑身分證明即可。
但是,九十三年四月八日以後,外館卻以時間久遠、認證困難為理由,拒發華裔證明。而僑委會雖然仍會核發華僑身分證明,但加註「非具本國國籍」字樣。
因華僑身分證明加註「非具本國國籍」字樣,地政單位便無法受理繼承手續。為解決此一問題,縣長李炷烽特別指示地政局籌組專案小組,由參議蔡是民擔任召集人,於日前召集縣府秘書室法制課、民政局、各戶政事務所共同開會研擬。會中做成若干決議,包括:彙整修訂「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條文意見,陳報中央主管機關納入修正參考,並函送立委吳成典,積極爭取鄉親權益;提供研擬地區之戶籍整理自治條例草案具體意見,送請民政局彙辦;請民政局針對地方特殊之華僑身分資料不符或不全等相關戶籍問題,於九十五年二月前研擬自治條例草案,俾利華僑土地登記有所憑藉。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條文規定,華僑身分證明須以戶籍謄本等為依據文件之一。但因離島金馬兩縣戶籍登記制度始於民國三十七年後,部分鄉親尚未設籍即赴南洋謀生,或雖設籍,卻因當事人疏忽,以諧音、別名,又不諳西元曆法,以致申報戶籍資料與原戶籍謄本不符,因此,無法取得「華僑證明書」。
為解決此問題,民政局建議,將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一款戶籍謄本資料內容,若與當事人在僑居地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資料不符者,得由當地華僑會館出具同屬一人之證明文件憑辦」。該局也歡迎地區鄉親共同來關心此一問題,並提供修法意見,為這些旅外的金門鄉親,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