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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浯江法語》收受別人偷來的東西,觸犯什麼法律?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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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小明在金門縣體育館內打籃球,空檔休息時,看見一旁正在打羽球的小華的羽球袋露出一隻手機,正是新上市不久、價值近新台幣2萬元之3G手機,認有機可乘,即趁機竊取該手機得手,隨即將小華原使用之SIM卡取出丟棄在體育館附近草地,並將自己所使用之SIM卡置入該手機使用。數日後,小明與小王同在金城鎮某網咖內打電玩,小王臨時有事要與女友聯絡,但未帶手機,又捨不得離開線上遊戲之酣戰,小明乃主動將手機提供給小王使用,之後,小明又問小王有無意思要買該支手機,只要五千元就好,小王是識貨之人,知道這麼新的機型才賣五千元應該是有問題,但為貪圖小利,還是再殺價五百元後買下來用了。

請問:小明與小王的刑事責任為何?

二、法律解析: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以,小明因未得小華的同意而暗中把手機占為己有的行為,即構成竊盜罪。

所謂贓物,指因犯財產上罪所取得之物,不論是偷來、搶來、騙來、強盜、綁票或恐嚇而來的財物都是。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本條判斷重點,在於收受者是否明知為贓物。明知與否為主觀犯意,其實是很難證明的,但如果所購價格與市價價差甚大,一般正常消費者一定會問是不是真品?為什麼比市價低那麼多?而若遠低於市價而仍買,即有可能明知為贓物而為買受。

竊盜而得的物品是屬於贓物,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贓物罪就是為了使被害人的物品容易取回,禁止第三人因犯罪人銷贓而取得贓物;換句話說,如果是無償取得的話,則觸犯了該條第一項的收受贓物罪,最重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明知來路不明的贓物而仍故意買受,則是犯了同條第二項的故買贓物罪,最重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舉例說明:(一)收受小偷贈送之錄影機一台(收受贓物罪)。(二)代他人將贓物金飾交與第三人(搬運贓物罪)。(三)寄藏他人網鴿得來賽鴿三十隻(寄藏贓物罪)。(四)明知贓物機車一輛而以二千元賤價買受(故買贓物罪)。(五)明知是騙來機車仍代為介紹同學買受。(牙保贓物罪)。

在本件案例中,小王既明知該部行動電話係偷來的,而仍予買受,自構成該條之贓物罪。在此呼籲金門地區民眾購買任何物品時,還是到信譽良好店家購買,千萬不要一時貪圖小利,認為路邊兜售的較為便宜而買他人轉手而來源不明的物品,以誤觸法網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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