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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盼中央放寬限制讓金僑返鄉繼承土地

發布日期:
記者: 蔡家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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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盼行政院僑務委員會放寬華僑資格限制規定,讓金門華僑能返鄉繼承土地。針對此,僑委會昨日表示,金門華僑繼承案為國籍問題,並非華僑證明事項,這屬於內政部主政事項,非僑務委員會所能置喙。

金門素有「僑鄉」之稱,但華僑的土地繼承問題卻困擾及影響地方整體發展,為協助解決旅外金門華僑的土地繼承問題,縣長李炷烽日前特別指示籌組專案小組,而他也希望主管的僑委會等單位,能體察民意,放寬相關限制規定。

對此,僑委會說明,繼承人是否得以繼承土地,除遵守外國互惠原則,只須舉證與被繼承人存在繼承關係即可,與繼承人是否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或華僑身分無關。

僑委會表示,有關金門鄉親現行發生戶籍資料與僑居國證明文件記載不符等問題,屬於事實認定及國籍證明事項,並非華僑證明事項。

僑委會指出,目前金門縣政府調查金門華僑二十多件繼承案,經分析問題癥結全為國籍問題,但國籍問題屬內政部主政事項,非僑務委員會所能置喙。有關僑委會的說法,縣府也表示將函送立委吳成典,向內政部等相關單位進行協商,協助爭取鄉親權益。

根據縣府所提供的資訊,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華僑須要先拿到華僑身分證明,才能辦理土地繼承。九十三年四月八日以前,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華僑逕自向外館領取華裔證明或早期僑民登記證或早期華僑登記證,寄回上述文件委託親友向僑委會申請華僑身分證明即可。

但是,九十三年四月八日以後,外館卻以時間久遠、認證困難為理由,拒發華裔證明。而僑委會雖然仍會核發華僑身分證明,但加註「非具本國國籍」字樣。

而華僑身分證明加註「非具本國國籍」字樣,地政單位便無法受理繼承手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條文規定,華僑身分證明須以戶籍謄本等為依據文件之一。但因離島金馬兩縣戶籍登記制度始於民國三十七年後,部分鄉親尚未設籍即赴南洋謀生,或雖設籍,卻因當事人疏忽,以諧音、別名,又不諳西元曆法,以致申報戶籍資料與原戶籍謄本不符,因此,無法取得「華僑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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