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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生鮮牛肉銷台作業要點草案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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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六年前曾爆發牛隻口蹄疫而管制活牛銷台,經過防疫後,中央近期可望開放帶骨牛肉和內臟銷台,並就活牛銷台進行風險評估,金門縣政府並已邀集養牛戶座談,期協助業者再創事業第二春。

金門縣是在民國八十八年六月被檢出牛隻疑因自中國大陸走私感染口蹄疫病毒,經過撲殺疫牛及強化牛隻管理後才解除危機,但是牛隻被禁止活體銷台迄今,造成養牛事業一落千丈,最後僅開放去骨牛肉熟成銷台,為此養牛戶苦不堪言,經常向縣府和縣議會陳情,要求解禁。

金門縣政府建設局表示,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召開的「第二十五次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劃因應小組會議」,與會委員肯定金門縣對牛籍管理、防疫注射和血清監測等風險措施的努力和用心,但也認為中國大陸福建及其臨近省份爆發亞洲1型口蹄疫,如因走私或傳播侵入,台灣現有O型口蹄疫疫苗無法防治,因此,初步只同意開放金門牛生鮮屠體銷台。

縣府建設局進一步指出,農委會可望同意,經過檢疫符合條件的金門牛,經屠宰後的生鮮屠體階段性先行試辦帶骨牛肉和內臟銷台,至於活牛銷台還要再進行風險評估。

金門縣政府指出,有關「金門縣生鮮牛肉銷台作業要點草案」,正由農委會進行修正中,如果過程順利,可望在近期內修正為開放金門牛隻屠體進銷台灣。

至於「金門縣生鮮牛肉銷臺作業要點」草案,內容為:

一、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及「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法規辦理」。

二、申請生鮮牛肉銷臺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銷臺供宰之來源牛隻限產自金門縣,且來源場需未曾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疫情;場內偶蹄類動物均無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如動物未曾檢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陽性)。

(二)來源場牛隻均應經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建檔管理,同場牛隻均經烙印及依規定完成疫苗注射,並落實定期消毒、門禁管制等自衛防疫措施。

(三)來源場出生一週內之仔牛或無法烙印之偶蹄類動物,應通報金門防疫所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金門檢疫站刺青或釘掛防疫標示。

(四)來源場偶蹄類動物需依規定數量,每半年採血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檢驗,且結果均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及中和抗體需達保護力價32X以上。

(五)來源場經登錄後,於過去三個月內均未自他場移入偶蹄類動物,且所移入之偶蹄類動物需來自(一)至(四)款之畜牧場,及移入後,場內每頭偶蹄類動物經檢驗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及中和抗體需達保護力價以上。

(六)來源場經檢出呈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陽性偶蹄類動物,該場需列為污染場進行移動管制,且所有牛隻均應輔導於金門縣屠宰上市,屠宰後之生鮮牛肉不得申請銷臺。

三、申請供宰銷臺牛隻檢查措施:

(一)供宰銷臺牛隻應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持金門防疫所出具之「動物健康證明書」,向金門縣政府申請於金門縣肉品市場屠宰,並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確認。

(二)金門防疫所於核發「動物健康證明書」前,應派動物防疫人員至該申請場訪視,確定該場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並於「動物健康證明書」上登錄申請供宰銷臺牛隻之烙印編號。

(三)供宰銷臺牛隻應直接運至金門縣肉品市場,運輸途中不得與其他動物接觸。

(四)供宰銷臺牛隻應於金門縣肉品市場集中繫留,並應與其他待宰動物分開。金門縣政府應督導金門縣肉品市場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指定時間進行屠宰,其間不得混入其他非供宰銷臺牛隻。

(五)供宰銷臺牛隻於進行屠前檢查前,金門縣肉品市場應將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附之「動物健康證明書」送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核對其烙印編號;如烙印編號無法辨識時,金門防疫所並應派員協助辨識。烙印編號經辨識確定無誤後,始得進行屠宰作業。

(六)供宰銷臺牛隻完成屠宰前、屠後檢查後,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需按日將烙印編號登錄於屠前、屠後檢查紀錄表,簽章並電傳至金門防疫所,並由金門防疫所於「金門縣牛籍資訊管理系統」銷號。

四、申請供宰銷臺牛隻屠宰程序及生鮮去骨牛肉檢查措施:(一)供宰銷臺牛隻應於金門縣肉品市場之牛隻屠宰線屠宰,並於該肉品市場依「畜牧法」及「屠宰場設置標準」設置之預冷室及分切包裝室完成分切及包裝後,儲存於銷臺專用之冷藏庫待運。(二)牛隻於放血剝皮後,金門縣肉品市場應派員將該牛隻原有烙印編號記載於標籤上,並將該標籤置於對應屠體及內臟之適當位置,以供查對。標籤未經屠宰衛生檢查獸師同意,不得任意取下或更動。(三)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屠宰(不含頭部及內臟)應移入預冷室,並於分切包裝室執行分切及包裝作業;金門縣肉品市場應負責管控並備完整進出紀錄備查,其間不得混入非供宰銷臺牛隻之屠體及分切之生鮮去骨牛肉。(四)移入預冷室之屠體需在攝氏二至五度間冷藏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環境下熟成,由金門縣肉品市場於分切前報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於屠體背最長肌中段(第十至十二肋骨間)檢測酸鹼值,確認其酸鹼值低於六以下(不含數值六),方准將屠體移入分切包裝室作業。惟屠體移入預冷室冷藏達七十二小時以上,屠體酸鹼值仍未低於六以下(不含數值六)者,不得申請銷臺。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應附填寫檢測紀錄,以供金門檢疫站查核。置於預冷室熟成之屠體,其記載烙印編號之標籤掉落或遺失者,不得銷臺。必要時,得由金門檢疫站派員檢測屠體酸鹼值。(五)生鮮去骨牛肉於分切後,應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現場確認牛肉已去除骨、血塊及淋巴結。金門縣肉品市場應將牛隻之烙印編號、屠宰及分切日期、箱號、重量等分別標示於牛肉包裝及瓦楞紙包裝箱上,始得裝箱,並提供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該批牛肉分切包裝紀錄表核對後,以備其電傳金門檢疫站備查。另應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金門縣肉品市場於牛肉包裝及瓦楞紙包裝箱標示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必要時,得由金門檢疫站派員執行該項確認及標示工作。裝箱牛肉應即移入金門縣肉品市場銷臺專用之冷藏庫儲放,並由金門縣政府負責管理及製作進出管控紀錄備查。

五、申請供宰銷臺牛隻屠宰程序及生鮮牛肉、內臟檢查措施:(一)供宰銷臺牛隻應於金門縣肉品市場之牛隻屠宰線屠宰,並於該肉品市場依「畜牧法」及「屠宰場設置標準」設置之分切包裝室完成分切及包裝後,儲存於銷臺專用之冷藏庫待運。(二)牛隻於放血剝皮後,金門縣肉品市場應派員將該牛隻原有烙印編號記載於標籤上,並將該標籤置於對應屠體及內臟之適當位置,以供查對。標籤未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同意,不得任意取下或更動。(三)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屠體應於分切包裝室執行分切及包裝作業;金門縣肉品市場應負責管控並備完整進出紀錄備查,其間不得混入非供宰銷臺牛隻之屠體及分切之生鮮牛肉。(四)分切後之生鮮牛肉及內臟,應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現場確認已去除血塊及淋巴結。金門縣肉品市場應將牛隻之烙印編號、屠宰及分切日期、箱號、重量等分別標示於牛肉或內臟包裝上,始得裝箱,並提供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該批牛肉分切包裝紀錄表核對後,以備其電傳金門檢疫站備。另應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金門縣肉品市場於包裝及包裝箱標示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必要時,得由金門檢疫站派員執行該項確認及標示工作。裝箱牛肉應隨即移入金門縣肉品市場銷臺專用之冷藏庫儲放,並由金門縣政府負責管理及製作進出管控紀錄備查。

六、生鮮去骨牛肉、牛肉及內臟於銷臺時,應由畜主或所有人向金門縣政府申請來源地供貨證明,併同檢查物向金門檢疫站申請檢查。必要時需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指定之銷台目的地分局檢疫站申請檢查。

七、銷臺生鮮牛肉應有完整之包裝,其檢查應整批為之,經檢查不合格或夾雜來源未明之畜產製品者,不得銷臺。

八、倘金門縣評估仍有發生如入疫病之風險,或再發生偶蹄類動物之甲類動物傳染病疫情時,即停止本作業要點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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