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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污染水源最高可處罰鍰六十萬元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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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於日前發布「事業或污水下水道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本縣環保局特別針對相關規定提出說明,而有關救災產生之廢水如污染水源,最高可處新台幣六十萬元之罰鍰。

環保局指出,環保署於本(八)月二十六日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授權發布「事業或污水下水道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針對自來水水源、飲用水水源、灌溉渠道用水及漁業養殖用水等四類須特別保護水體水源,建立水污染防治緊急應變通報、措施執行及管理體系,以保護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及飲用水水源安全。

環保局說,依該辦法規定,執行緊急應變應掌握時效,必須於水污染事件發生後一小時內通報用水事業單位、管理單位或直接引取該水體飲用、灌溉或養殖的民眾妥為因應,以防杜污染之水源遭取用,並應於三小時內通報當地環保主管機關處理。

環保局指出,該辦法發布後,如發生災變,救災產生的廢水將受到規範,以往無法源規範應處理後始得排放,例如前些日子台中工業區內工廠發生火災,救災產生的廢水未及時截流、收集處理,導致污染南邊溪,引起民眾高度關切。而在該辦法發布後,如發生災變,救災產生的廢水必須依該辦法規定,設置截流、收集、暫時貯存設施,並妥善處理或委託處理。

環保局表示,違反該辦法規定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也籲請事業單位注意並遵守該項規定。

至於該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中的重要條文內容為:

|本辦法適用之承受水體範圍如下:一、自來水水源。二、飲用水水源。三、灌溉渠道用水。四、漁業養殖用水。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前條承受水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屬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

一、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操作異常或意外事故發生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排放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二)廢(污)水未經處理逕行排放,致影響水體正常用途者。(三)排放廢(污)水超過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或貯留能力,致影響水體正常用途者。

二、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發生災變,因救災產生大量廢(污)水,未經處理而直接排放者。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如下:

一、立即停止排放廢(污)水。

二、限制或縮小污染範圍,並防止污染持續擴大。

三、應於一小時內立即通知受污染水體之用水事業單位、管理單位或直接引取該水體飲用、灌溉或養殖之民眾妥善因應。

四、應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環保主管機關。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執行方法如下:

一、關閉放流口或設置攔截、阻隔設施。

二、減少或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

三、應備妥足夠之暫時貯存設施,暫時貯存廢(污)水,無暫時貯存設施者,應停止排放或產生廢(污)水之作業。

四、依現場實際狀況,抑止或排除操作異常、設施故障及意外事故並啟動備份裝置。

五、依廢(污)水中污染物性質,執行適當的污染控制並減輕危害。

六、對受污染水體立即採樣分析水體水質,其分析項目應包括:氫離子濃度指數、溶氧、化學需氧量、導電度及其製程中含有害健康之物質。

七、於受污染影響範圍之虞之區域,分別選擇適當地點,每四小時執行一次前款採樣分析至承受水體恢復背景值為止;其水質分析結果應立即提供用水目的事業或管理單位。

八、鄰近有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申請廢(污)水緊急納入或委託處理。

九、無法於主管機關命採取必要措施期間內排除污染行為時,應設置管線將未妥善處理之廢(污)水排放於第二條之承受水體區域範圍外。

十、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負責人應通知納管用戶,減少廢(污)水排放。

十一、應以電話、傳真或書面通知當地環保主管機關或受污染水體之用水事業單位、管理單位。

十二、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發生災變,因救災產生大量廢(污)水,應設置截流、收集、暫時貯存設施,並妥善處理或委託處理。

|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負責執行緊急應變。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限期執行緊急應變,屆期不為執行者,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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