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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浯江法語》「幽靈人口」去投票,法律會處罰?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點閱率:371

一、案例事實:

大龍等人係台商派駐大陸之工作幹部,公司為圖省錢,透過小虎經營之旅行社安排將大龍等人戶口遷至金門縣,以便利用「金馬小三通」模式往返兩岸;恰好,大虎今年有意出馬競選金門縣議員,研判本次選舉勢競爭激烈及選情必趨白熱化,已經到寸土必爭、短兵相接的地步,於是看上小虎代辦設籍金門之台商票源,便主動向小虎及大龍的公司要求全力動員及支持,大龍的公司就派遣更多員工趕在於民國94年8月2日前大量遷戶口到小虎、大虎安排的戶口去,打算在94年12月3日選舉當天,搭乘飛機、小三通輪船前來金門縣投票,所需往返旅費、住宿費全由大虎、小虎負擔及安置,當作招待金門旅遊的代價。殊不知這些技倆早已被偵查機關盯上而嚴密偵辦中。

請問:大虎、小虎、大龍及公司同仁上開行為有無觸犯法律?

二、法律解析:

行政院謝院長、法務部施部長針對今年底即將進行之「三合一選舉」已明確指示所屬檢察、司法警察機關加強查察賄選。金門地區自小三通實施以來,許多台商企業為赴大陸設廠、投資之方便,將員工戶口大量遷往金門地區,其實這些人長年都不住居金門,停留時間往往只有船期、飛機時刻間之短暫空檔而已,是對這塊土地沒有認同感的人,而金門目前實際居住人口約4萬人,這些台商人口若被有心人利用藉由操弄選情方式來投票,對於金門地區的選舉必然形成不公、不義的干擾。  

憲法固保障居住及遷徙自由,唯限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範圍內,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於一國之內,雖未設遷徙之限制,然一行政區域住民之組成,實關係該地區之資源合理分配利用,牽涉地方公共利益甚鉅,故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有三個月之遷出、遷入事實方有申請登記之義務,已充分考慮人民之暫時性遷徙,其要求戶籍登記之名實相符,符合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人民權利要件,並無侵害人民遷徙自由之違憲情形;戶籍法既為合憲之規範,則人民遷徙未依法登記或以不實遷入戶籍之方式,致使非實際居住於選舉區之人取得選舉權而參與投票,即係以虛報遷入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參與投票(即俗稱「幽靈人口」),即與憲法所保障之遷徙自由無關,其已具有不法性。又依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之無記名方法投票,如有故意使非真正居住於各該選舉區之人以虛報遷入戶籍登記之手段,使戶籍機關將之列入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名冊內,取得形式上之投票權,顯足以使各該選舉區計算得票率基礎之選舉人人數及投票票數為不實之增加,自足以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在本案例中,大龍等人及其公司基於商務經濟考量遷徙戶口至金門地區,原本無可厚非,但既均未實際在該遷入之地址居住,竟基於為取得投票權之目的,質變為「選舉幽靈人口」,接受候選人或其樁腳安排、出資,始於選舉當日前往其設籍投、開票所投票,以上開俗稱「選舉幽靈人口」之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大虎、小虎、大龍等人所為係犯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  

金門地檢署再次提醒金門鄉親,在競選期間不論縣長、鄉鎮長、縣議員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助選員、樁腳,以現金、贈品、招待旅遊,或任何走路工、代繳稅款、補助款、配合款等名目,只要是有意影響您投下您手中神聖的一票,只要你接受,無論事後有沒有投他一票,都是違紀犯法的賄選行為;各位親愛鄉親,讓買票者當選是「養老鼠咬破布袋」,檢舉賄選是「賺獎金兼做功德」。因為檢舉查獲縣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查獲縣議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二百萬元;查獲候選人或候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所設置之負責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一百萬元。查獲上開以外之人賄選者(例如鄉鎮長候選人、樁腳),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五十萬元;親愛的鄉親,買票是犯法,賣票也有罪,若您有賄選情資,請撥本署免費檢舉熱線:0800-02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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