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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浯江法語》「空降部隊」來金門投票,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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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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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小虎是現任金門縣民意代表,因本屆年底的金門縣三合一選舉,參選者眾,且選舉採大選區制,選票掌控不易,小虎欲尋求連任,為求勝選,乃向其大樁腳大龍尋求選戰勝選策略,大龍為幫小虎勝選,便決定親自操刀,打算自臺灣地區大量引進有選舉權人,於94年8月2日即選前四個月前,將戶籍遷入金門縣俾取得金門縣選舉人資格,屆期大舉動員投票予小虎,經仔細盤算後,以這種方式來操弄選情應該是很穩當,而且投資報酬率也蠻高的,於是阿幸、阿福等人就在大龍精心安排下,將身分證及印章交予大龍及其手下分散至寄籍戶口辦理「遷入登記」;依照原定計畫,將於民國94年12月初,以替阿幸、阿福等人支付「金門三日遊」食宿及交通費用等作為交換條件,約定投票給小虎;於投票當日,阿幸、阿福等人搭乘航空公司班機抵金門,隨即由大龍及其手下在機場集合搭乘一部遊覽車,先展開金門全島旅遊活動,於旅遊途中,暫停於投票所投票,再接續後段行程。

請問:小虎、大龍及阿幸、阿福上開行為有無觸犯何規定?

二、法律解析:

關於我國憲法所規定之各項選舉,雖係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為之,選舉人投票給何候選人,在理論上固係無法知悉,然若虛偽遷入戶籍,實際上未居住於該處,目的在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規定,而投票給某一候選人,並進而投票,在事證已明之情況下,即該當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妨害投票正確罪;況若未居住於該選舉區,為投票給某一候選人之目的,將戶籍虛偽遷入,姑不論其最後投票給何候選人,就該選區之整體投票結果,其投票數,亦必然發生不正確結果;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其既遂犯與未遂犯之區別,在於使投票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已足,亦即投票票數發生不正確結果,即足當之,並不以選舉結果是否正確為依據。

在本案例中,阿幸、阿福所為,一方面為不實之戶籍遷移,另一方面又接受有對價關係之招待,均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收受不正利益罪、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妨害投票正確罪、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小虎、大龍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妨害投票正確罪、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交付不正利益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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