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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推動家暴及性侵害防治有功團體個人遴選接受推薦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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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表彰各界熱心公益人士、團體及防治網絡相關人員,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之貢獻,刻正辦理九十四年度全國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有功人士及團體遴選,期藉以表揚激勵社會大眾參與協助之認同感與榮譽感,進而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維護被害人權益,保障民眾身心安全。

內政部辦理全國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有功人士及團體遴選暨表揚,遴選對象,以推動或辦理下列事項,表現優異、足為楷模之社會人士、機構、團體、事業單位、防治網絡公務人員:(一)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之通報、緊急救援、驗傷診療、諮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職業訓練、就業輔導等保護工作。(二)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社區監督、再犯預防等工作。(三)家庭暴力、性侵害相關案件之調查、偵辦、偵查、審判等工作。(四)對於一般民眾所為之被害預防宣導等工作。

遴選標準:(一)持續辦理、參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工作,認真負責、表現優良者。(二)積極、主動、熱心,對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扶助有特殊事蹟、具體貢獻者。(三)研提創新意見或作法,確有助於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工作之推動改造者。(四)其他有助於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事項。

有關推薦、遴選方式與辦理期程方面,由內政部函請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推薦或自薦,並於機關網站上公布實施計畫及推(自)薦表,以公告週知。相關機關及個人、團體、機構、單位所推薦或自薦者,需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附推(自)薦表、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彙送主辦機關辦理審查,各機關、個人、團體、機構、單位薦送之名額以不超過四名為限(含社會人士、機構、團體、事業單位、防治網絡公務人員)。

遴選對象,以最近三年事蹟表現優異者,或三年內未獲本項表揚者,以及「防治網絡公務人員」組中,實際承辦或主辦相關業務者為優先。

表揚名額,社會人士及民間團體共十五名(單位),公務人員十五名,合計表揚三十名(單位)。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底前由內政部公開辦理表揚,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獲表揚之公務人員,由主辦單位發文函請所屬機關從優敘獎,非公務人員另頒發獎品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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