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浯江法語》天底下沒有白吃的晚餐!
一、案例事實:
大明是金門縣議員候選人鐵雄輔選大將,為求鐵雄在這次年底三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就找來大龍、小虎等人密商,最後決定以免費招待餐飲之方式為鐵雄助選,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下旬某日晚上六時許至同晚八時三十分止,在金門縣某社區活動中心前廣場,假藉募款餐會名義,製發每張新台幣五百元餐券,並在餐券上印有鐵雄之照片及姓名,委由不知情之小珍辦桌,席開八十桌,大龍則出資購買餐券一百張左右,小虎亦出資購買餐券約五十張後,將餐券或是分送給金門鄉親免費參與該餐會,或是放置在鐵雄後援會辦公室內,任由選民自行拿取後免費參加餐會,餐會席間鐵雄在大明陪同下到場發表競選演說,並請在場之人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縣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鐵雄,大家也在酒酣耳熱下,激情大喊:「鐵雄當選!」「鐵雄當選!」請問:大明、小虎、大龍上開行為該當何罪?
二、法律解析:
由於九十四年底採三合一大型選舉,決戰日益逼近,各候選人也都上緊發條全力催票,為了擴大競選聲勢,各團隊人馬以五花八門的方法吸引選民;金錢賄選是最常見的賄選方式,在選前直接致送金錢到選民家中,也有以選前約定的方式,在候選人順利當選後再發放紅包給選民,甚至有候選人在舉辦募款餐會販售餐券,每張五百元,但候選人於餐會中宣佈於渠當選後,持餐券存根,即可向競選辦事處兌領一萬元,亦均屬於金錢賄賂。
只要交付之金錢、財物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足以誘使投票權人為一定之投票行為,即屬法律禁止之行為,藉以確保投票權之正當行使及候選人相互間的公平競選。
本案例事實中,大明、小虎、大龍等三人藉由舉辦募款餐會,贈送餐券之方式使得有投票權之人得以免費享用價值五百元的飲宴,其行為自足以誘惑影響投票權人之投票行為,且大明、小虎、大龍又以在餐券上載明特定候選人,在宴席上邀請特定候選人發表演說之方式,使免費享用飲宴之人得知投票應支持特定候選人,其行為自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所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者,涉犯投票行賄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鐵雄若與大明、小虎、大龍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則鐵雄即為投票行賄罪之共同正犯。本件若係他人具名檢舉,則檢舉人可得二百萬元之檢舉獎金。(金門地檢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