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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浯江法語》期約以當選後將向有投票權人購買物品作為回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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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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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事實:

金門的海蚵以新鮮肥美聞名,海蚵的產季從每年冬天十月份開始,而以農曆二月最佳,也因無水源污染,金門海蚵不僅可生食,亦可料理成海鮮大餐,如海蚵煎、海蚵酥、海蚵湯、海蚵麵線,是來金門旅遊不可不嚐美食。鐵雄是民國九十四年度金門地區鄉(鎮)長選舉之候選人,為求當選就將歪腦筋動到正逢盛產季的海蚵,於是先到蚵民大龍住處,對有投票權人的大龍,表示若能順利當選,將向其購買海蚵五百斤做為當選慶功宴使用,並支付訂金新台幣一萬元,請大龍能投票支持,將來如未當選則要退還訂金。大龍為貪圖這筆生意就收下一萬元,並答應會投票給鐵雄。請問:鐵雄、大龍的行為有無觸犯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這次三合一公職人員選舉是我國近年來最大規模地方層級選舉,由於參選者眾多,人人有信心,個個沒把握,因此為了不擇手段達到當選目的的候選人仍是沿襲以往選舉歪風,賄影幢幢,另外金門、澎湖、馬祖等離島地區更因幽靈人口問題而相形複雜。

部分不肖候選人為了規避政府機關查賄,雖然買票求勝選的習性不改,然而買票的方式已和以往有大大的不同,新的買票招數層出不窮,例如:使用前金後謝或期約選後價購物品,包括預購海鮮漁貨、超高價收購家戶配酒等。

雖然賄選買票的技倆不斷翻新花樣,但不管期約在先,送錢在後,或是用不同人去期約與送錢或者將買票的錢更換成招待旅遊、餐會及其他的好處、利益,它的共通方式都是用金錢、利益去請託選民將手中選票投給特定候選人,也都一樣會構成犯罪,這些是檢察官與司法警察要強力查察的對象,候選人千萬不要自作聰明、心存僥倖。

在本案例中,鐵雄為求當選而約定以當選後將向有投票權人大龍價購海蚵,作為請大龍投票支持之對價,顯然是以購買海蚵的好處,要換取大龍的選票,則鐵雄的行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賄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大龍答應投票予鐵雄並收受一萬元訂金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有投票權人受賄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本件若係他人具名檢舉,則檢舉人可得五十萬元之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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