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選舉反賄選有獎徵答活動今起收件
加強宣導反賄選又有新招!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將於十月起舉辦94年度三合一選舉「反賄選」有獎徵答活動,希望藉有獎徵答活動,使金門地區民眾均能認知反賄選的重要性,以淨化金門選風,厚植民主根基,獎品豐富,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是項活動由金門地檢署主辦,協辦單位包括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省政府、金門縣政府、金門日報社、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金門縣警察局、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福建金門分會、金門觀護志工協進會。
金門地檢署表示,活動是依據地檢署94年度三合一選舉「反賄選」宣導計畫來辦理,活動日期自民國94年10月1日起迄同年11月15日止受理收件(郵寄郵件以郵戳為憑),有獎徵答題目包括是非題、選擇題各10題,刊登於金門地檢署網站(網址:www.kmc.moj.gov.tw)電子公布欄點選「94年度三合一選舉反賄選有獎徵答」項目及金門日報,請將答案填寫於答案欄中,使用中華郵政標準明信片,將答案欄剪貼於明信片上逕寄:「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金門地檢署書記處收」,並請務必填妥寄件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以便於得獎後聯繫,若因資料填寫不明無法取得聯繫者,一律以放棄得獎論,題目全數答對者方可參加抽獎。
獎項將由金門地檢署提供及各相關機關、社團捐贈贊助豐富精美獎品。定於94年11月17日上午10時假金門地檢署五樓會議室舉行公開抽獎活動,並邀請相關機關首長及社會公正人士參加。每位參加者以得獎一次為限,重覆抽中者,視同放棄較低之獎項,中獎名單於抽獎結束後公布在金門地檢署網站電子公布欄及金門日報,請得獎人在名單公布後10日內向金門地檢署具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三合一選舉「反賄選」有獎徵答題目如下:
壹、是非題:對則答「○」,錯則答「X」
( ) 1、選舉買票敗壞風氣,賄選扭曲選舉公平結果,任何選舉都不能有買票或賣票的行為,因為「買票是犯法,賣票也有罪」。
( ) 2、若選民遷徙未依法登記或以不實遷入戶籍之方式,致使非實際居住於選舉區之人取得選舉權而參與投票,即係以虛報遷入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參與投票者,即為俗稱「幽靈人口」。
( ) 3、現今賄選買票的技倆不斷翻新花樣,但不管期約在先,送錢在後,或是用不同人去期約與送錢或者將買票的錢更換成招待旅遊、餐會及其他的好處、利益,它的共通方式都是用金錢、利益去請託選民將手中選票投給特定候選人,也都一樣會構成犯罪。
( ) 4、候選人或是具有候選人資格者,為協調勸退競選,變相影響、策劃選舉人選,而以金錢誘惑、不正當的契約內容,勸使競爭對手退選,即為「搓圓仔湯」之不正當選舉手法,則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 5、選民為彌補投票當天的損失,可以順理成章向各候選人索取「走路工」、「便當費」作為投票的代價。
( ) 6、每位候選人的助選人員、輔選大將、各樁腳為使自己支持候選人能順利當選,應盡全力幫候選人買票。
( ) 7、候選人在舉辦募款餐會販售餐券,但候選人於餐會中宣佈餐券存根,於當選後向競選辦事處兌領一萬元,亦屬於金錢賄賂,也是一種變相之賄選方式。
( ) 8、選民收受候選人所交付的賄款後,只要不去投票支持該候選人,就不會構成賄選罪。
( ) 9、候選人賄買大量禮品,準備贈送給選民,要求選民投票支持,但未發送即被查獲,因為禮品還未交給選民,所以不構成賄選罪。
( ) 10、候選人在宗親大會會議上,當場表示捐款十萬元給該宗親會,並要求各宗親投票支持,因為十萬元是捐給宗親會,並非捐給宗親個人,所以不構成賄選罪。
貳、選擇題:
( )1、金門鄉親們,若您發現賄選情形時,可以打那一支電話號碼檢舉?(1)0800024024(2)0800024099(3) 0800099099(4)0800099024
( )2、若您發現疑似賄選案件,可以向那一個機關檢舉?(1)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2)法務部福建省調查處(3)金門縣警察局(4) 以上皆可
( )3、檢舉人具名檢舉而查獲賄選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查獲縣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五百萬元 (2)查獲縣議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二百萬元(3)查獲(1)、(2)以外之人賄選者(例如候選人樁腳、鄉鎮長候選人),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五十萬元(4)以上皆正確
( )4、候選人於選舉期間要求選民投票支持而為下列行為,那一種可能構成賄選?(1)以流水席免費招待選民 (2)補助選民返回金門投票之機票或小三通船資 (3)假借名義舉行摸彩或有獎徵答,提供家電獎品給選民(4)以上皆是
( )5、支持淨化金門地區選風,使各候選人進行一場乾淨、公平、公正的選舉,讓民眾選出真正有能力的人來為民眾服務,下列敘述何者為非?(1)讓買票者當選是「養老鼠咬破布袋」(2)檢舉賄選是「賺獎金兼做功德」(3)選舉沒師父,用錢買就有(4)選票換鈔票,鄉親是輸家
( )6、選民若未實際在該遷入之地址居住,基於為取得投票權之目的,接受候選人或其樁腳安排、出資,始於選舉當日前往其設籍投、開票所投票,即為俗稱「選舉幽靈人口」,下列敘述何者為非?(1)以虛報遷入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參與投票之「選舉幽靈人口」受到憲法所保障之遷徙自由,其行為仍具有合法性,所以不構成犯罪(2)以「選舉幽靈人口」之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3)以上皆正確
( )7、大明的行為何者不構成犯罪?(1)大明知悉選民大龍支持另一位候選人鐵雄,所以交付五千元給大龍,要求大龍在投票當日不得前往投票(2)大明以免除一萬元債務為條件,要求選民大龍投票支持候選人鐵雄(3)大明並非候選人鐵雄登記在案的助選員,也不是競選總部(或後援會)的人員,在公開場所為候選人鐵雄散發宣傳單,並公開為鐵雄拉票(4)大明以每票五千元的代價,要求大龍投票支持候選人鐵雄,但當場被大龍拒絕
( )8、大明、小虎、大龍等人為使縣議員候選人鐵雄當選,藉由舉辦募款餐會,贈送餐券之方式,使得選民得以免費享用價值五百元的飲宴,企圖影響選民之投票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若大明、小虎、大龍在餐券上載明特定候選人,在宴席上邀請候選人鐵雄發表演說之方式,使免費享用飲宴之人得知投票應支持候選人鐵雄,其行為自屬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規定(2)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規定者,即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者,涉犯投票行賄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3)本件若係他人具名檢舉,則檢舉人可得二百萬元之檢舉獎金(4)以上皆正確
( )9、鄉(鎮)長候選人鐵雄為求當選而約定以當選後將向有投票權人大龍價購海蚵,作為請大龍投票支持之對價,顯然是以購買海蚵的好處,要換取大龍的選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鐵雄的行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賄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2)大龍答應投票予鐵雄並收受一萬元訂金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有投票權人受賄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3)本件若係檢舉人具名檢舉,則檢舉人可得五十萬元之檢舉獎金(4)以上皆正確
( )10、候選人所散發的文宣資料,一定要(1)由助選員散發(2)候選人簽名(3)競選總部審查(4)選委會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