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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政風室啟動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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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民情好客多禮,請客應酬、送禮致意相當普遍,尤其三合一選舉將到,各種送禮、宴客情況更有增多趨勢,縣府政風室刻正積極宣導推動「端正政風行動方案」,希望由公務員做起,帶頭示範,蔚為風潮。

政風室表示,贈受財物、飲宴應酬風氣的改善,是工作推動的重點。在贈受財物方面,公務員與他人間之贈受財物事項,除屬機關公務(含外交)禮儀之性質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務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除簽報其長官外,並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前述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係指以下民間團體或個人:(1)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或正進行訂立此項契約,而此項契約之成立或履行,與該公務員之職務有關連者。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用,而此項補助之決定或執行,與該公務員之職務有關連者;其他因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之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而此項業務之執行與該公務員之職務有關連者。(2)前述所稱其他利益,指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享受優待、安排工作機會、便利貸款等利益。(3)下列情形,視為公務員接受他人餽贈:由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出名接受餽贈者。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接受餽贈而轉達其本人者。

二、公務員就其親屬以外之他人對之所為餽贈,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之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三、餽贈之對象為機關首長者,應視餽贈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與其職務有無利害關係,分別依前述有關規定處理,並逕行知會政風機構。

四、公務員相互間有隸屬關係者,除屬婚喪喜慶等正常社交禮俗性質及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者外,不得贈受財物;無隸屬關係者,准用前述之規定。

五、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及公立學校人員,依前述各項規定所為之知會,應向其人事單位為之;對無法退還之財物,應送交人事單位處理。

六、公務員違反前述規定情節嚴重者,應予議處。

在飲宴應酬方面:

一、公務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亦不得參加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上述活動。但因執行公務確有必要參加者,應報告其長官,或逕行知會政風機構。無政風機構者,以人事單位代之。前述所稱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與民間團體或個人贈受財物部分之規定同。

二、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但本於公務(含外交)禮儀所舉辦者,不在此限。

三、公務員違反前述規定情節嚴重者,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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