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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國家債權實現》法務部特函縣府督促所屬清理舊案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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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請求權,於行政執行法九十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即已發生且得移送強制執行者,至遲應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法務部於日前特別函請縣府督促所屬,清理尚未移送執行之舊案,儘速依限移送執行,以確保國家債權之實現。

法務部表示,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是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於行政執行法九十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且得移送強制執行者,依修正後之規定,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惟依同法條第三項規定:「前項關於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所稱執行期間起算日,必須以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該行政執行法所欲實現之公法上請求權,依當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為限,始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算執行期間。

法務部強調,九十年一月一日前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依當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至九十年一月一日止尚未罹於時效者,至遲應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逾期即不得再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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