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浯江法語》為候選人拉票,招待鄉親旅遊餐宴,也違法嗎?
一、案例事實:
大龍是現任金門縣某鄉鎮鄉民代表會主席,為爭取地方建設經費,常與縣議員珍珍之間有密切往來;在得知年底珍珍有意再度參選以後,大龍即不惜自行出資動員人脈,在珍珍成立競選總部大會當日,號召三百多名鄉親父老捧場出席,藉以拉抬珍珍順利當選之聲勢,會後更決定以遊覽車八部招待鄉親免費環島一日遊,並前往某大飯店席開三十桌享用美食以為慶祝;席間除再三舉杯吆喝為珍珍拜託拉票外,並致贈每位鄉親一盒價值約為四百元的捲心酥,費用全由大龍個人支付;餐宴結束後,再由原車載鄉親駛回珍珍競選總部門口、高呼當選數聲後解散。
請問:大龍上開行為,是否觸犯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本案例中,大龍既身為鄉民代表會主席,應熟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設規定之立法精神,無非在於形塑一個選賢與能、乾淨選風的理想社會,並規範法治國家的選舉機能,以保障每位公民確實享有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參政權。在本例中,大龍雖以為地方多爭取經費為出發點,而大發熱心地為素有往來、關係匪淺的縣議員珍珍造勢,並完全運用自己的資金與人脈投入助選,自以為並無不妥之處,惟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仍對此類行為有所規範;大龍為使縣議員珍珍能順利當選連任而免費招待鄉親旅遊、餐宴及禮盒等行為,已觸犯該條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嫌,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之罰金;而收受禮盒、享受免費旅遊飲宴之鄉親,則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收受賄賂或不正當利益之投票受賄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是以,每位握有神聖選票之公民,在為心中理想之候選人助選或接受其拜票之時,仍須謹慎自己的言行,以免誤觸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