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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業務問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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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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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菸酒產製及進口,是否須先取得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答: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須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並領得許可執照者,始得產製及營業(菸酒管理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有關菸酒批發及零售,是否須先取得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答:菸酒批發及零售業者,無需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惟酒精販賣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及其販賣場所與儲存場所經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登記後,始得營業。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銷售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且其檢驗規格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不在此限。(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

三、摻有中藥之酒類究係列入藥品管理,抑或按酒類管理?

答:(一)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故含藥酒類依藥事法相關規定管理,而不以酒類管理。

(二)市面上有些摻有中藥的酒類,如其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所訂中藥標準方之含藥酒類(請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並取得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藥品許可證,例如:五加皮藥酒、金門風濕藥酒等,依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不以酒類管理。

四、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酒製造業者之年產量限制為何?

答:(一)非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酒製造業者,除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農會及農業合作社外,其年產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一定數量。所謂「年產量限制」,因酒類之不同而有不同規定,業者可任意生產各種酒類,惟若生產二種以上之酒類,各種酒類生產量須依比例減少,即各該酒類占其年產量上限之比例總合不得超過100%。

(二)依菸酒管理法第十條設立之未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農會、農業合作社或農業產銷班、合作農場等農業組織之酒製造業者,酒類年產量限額如下:

1、啤酒類:6萬公升。

2、水果釀造酒類:10萬公升。

3、穀類釀造酒類:5萬公升。

4、其他釀造酒類:2萬公升。

5、白蘭地及其他蒸餾酒:3萬公升。

6、威士忌及白酒:6千公升。

7、再製酒類:1萬公升。

8、米酒類:3萬公升。

9、料理酒類:3萬公升。

10、其他酒類:6千公升。

11、酒精類:不得產製。

前述酒類產品經檢附可資證明其用料來源全部係使用國內農產品原料製成之證明文件者,該外銷數量免列入其年產量限額計算。

(三)依菸酒管理法第十條設立之其他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及農民或原住民依該法第十一條設立之酒製造業者酒類年產量限額如下:

1、啤酒類:6萬公升。

2、水果釀造酒類:4萬公升。

3、穀類釀造酒類:2萬公升。

4、其他釀造酒類:2萬公升。

5、蒸餾酒類:6千公升。

6、再製酒類:6千公升。

7、米酒類:2萬公升。

8、料理酒類:3萬公升。

9、其他酒類:6千公升。

10、酒精類:不得產製。

︻例︼以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等農業組織之酒製造業者酒類年產量限額為例,業者年度中如已生產啤酒、葡萄酒、米酒各為各該酒類年產量之百分之五十、二十、二十,共計百分之九十(即啤酒30、000公升、葡萄酒20、000公升、米酒6、000公升),則如業者將再生產其他之酒類,僅可生產該酒類年產量百分之十,以再生產穀類釀造酒類言,僅可生產5、000公升。

五、農會或一般農民可否在水果產區就近成立酒莊,產製並販賣其所釀酒類?

答:(一)凡有實際從事酒產製之業者,除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外,均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於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後,始得製造及營業。(菸酒管理法第十、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

(二)非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酒製造業者,除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農會及農業合作社外,其年產量應符合財政部規定之年產量限制規定。(菸酒管理法第九條)

六、農民自行以水果、穀類釀製並以「○○露」、「○○液」為名,置於路旁販售或於特產店待售之酒品,是否觸犯菸酒管理法?相關罰則為何?

答:(一)農民自製之酒品,如欲販賣,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並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始可販賣。農民未經許可產製之產品,如該產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不論其取名為「露」或其他名稱,均屬私酒,不得產製、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二)產製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三)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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