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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業務問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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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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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是否須每年繳許可年費?須否每年換照?

答:(一)菸酒製造業者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繳納許可年費,逾期未繳納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15%之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菸酒進口業者不需繳納許可年費。

(三)菸酒業者不須每年換照,惟業者變更許可執照上登載事項,應依菸酒管理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換發許可執照。

八、菸酒製造業在許可製造之廠址以外之地方,可否製酒?

答:(一)依菸酒管理法第十條設立之菸酒製造業者擬增設工廠,應先依菸酒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以書面載明擬增設之工廠所在地並檢附相關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取得工廠登記證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二)以農民或原住民身分依菸酒管理法第十一條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其製酒場所以一處為限,故不得增設工廠。

(三)菸酒製造業者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十四條增設工廠之規定,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之場所產製之菸酒,係屬私菸酒,如經查獲,將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論處。 (菸酒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九、酒類之衛生標準為何?

答:(一)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葡萄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3千毫克以下。

2、其他酒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1千毫克以下。

(二)酒類每公升中鉛之含量標準為0.3毫克以下。

(三)酒類中二氧化硫殘留容許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斤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25公克以下。

2、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斤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03公克以下。︿酒類衛生標準﹀

十、何謂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菸酒?主管機關如何處置?

答:(一)所謂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菸酒,指菸酒受污染,或含有應有成分以外對人體健康有害之其他物質,致使用者發生疾病或有致病之虞者。(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二)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發現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菸酒時,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公告禁止產製、輸入、販賣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前項菸酒,主管機關應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並命菸酒製造業者或菸酒進口業者限期予以收回及銷毀;菸酒批發業者及菸酒零售業者並應配合收回及銷毀。未依規定期限內收回及銷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配合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重大危害人體健康菸酒之成品及半成品進行盤點及記錄後,予以封存或扣押,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另應抽查轄區內菸酒零售業者是否確已停止販賣。(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十一、產製或輸入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菸酒,罰則為何?

答:產製或輸入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劣菸、劣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劣菸、劣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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