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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見一○四讓兩岸認識金門讓金門走向世界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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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李炷烽的競選政見,有一百零四項,計十大項一百零四個計畫,其他政策係其中一大項,計二十三項政見,在一百零四項政見中,佔百分之二十一點九(亦即第八十二項至第一○四項),今天介紹第(一○一)項至第(一○四)的政見內容與執行情形後,該系列即全部結束。

(一○一)檢討地方不合宜之支出負擔,爭取移轉中央承接負責,減少地方財政負擔:

辦理情形

1.於92年7月11日「第六次全國地方財政聯繫會議」提案:「地區縣立醫院、農、林、漁、牧、防疫、港務、監理、自來水事業等所需經費,在業務未回歸中央之前,應爭取納入中央對地方一般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經費」。

2.行政院主計處答覆(92年10月31日處忠六字第0920006756號函):金門縣因政經環境特殊且組織編制與台灣省各縣市政府不同,歷年來,中央對金門縣一般性補助均予有特別考量;以91年度為例,中央編列縣府一般性補助計11.35億元,較依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補助方式核算之基本短差數(3.01億元)增加8.34億元。又中央對金門縣一般性補助款,除90年度因補助金門縣健保費一億元,改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籌編列,警政經費3.31億元,改由離島建設基金支付致有所減少外,自91年度起,配合前述警政經費恢復由中央直接補助,目前每年度均維持在11.35億元。93年度為協助金門縣所轄鄉鎮公所辦理各縣基本建設,亦再增列補助鄉鎮基本建設經費2.45億元,對於挹注金門縣(含所轄鄉鎮)財源收入有相當助益。

縣府表示,金門縣財政負擔異於台灣各縣政府,地區縣立醫院、農、林、漁、牧、防疫、港務、監理、自來水事業等所需經費,在業務未回歸中央之前,及菸酒稅法實施後,金酒稅負大增,影響金酒繳庫數,多次伺機向中央爭取,建請中央另予考量,除財劃法修正案菸酒稅課收入可80﹪分配金門縣外;另94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修正後,縣府94年度統籌分配稅款每年可增加2億6000萬餘元。

非縣級應設機關,由主管機關積極爭取中央接管外,以減少縣府財政負擔;亦積極建請中央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等相關法規及寬列補助款,以增加縣府財源。 

(一○二)非縣級應設機關如農林漁牧四個試驗單位,爭取中央接管,減輕地方財政負擔:

經函請農委會答覆:組織調整時應由該會對預算、員額、財產等概括承受,員額並應全數吸納,以免影響業務推展,另有關中央承接農林漁牧等四所人員及現有全數業務一節,似與前開會決議不太一致,倘縣府不同意改隸該會而維特現行組織,將無從編列預算支援。依農委會91年1月30日函意四所改隸中央,縣府表示,本縣面臨問題如下:

1.編制員額及人員安置問題:現有編制及員工學歷職階上,與中央單位有差異,屆時無法全數任用,反損及員工權益。

2.各所資源應用問題:四所擁有之土地設備建物加起來相當龐大,總資產約3、4億元,土地總面積124公頃,事涉金門縣縣產、現有土地投資及後續利用發展權益,不宜無條件移撥歸併中央,應予慎重考慮。

3.業務推動問題:目前農、林、漁、牧四所均辦理縣府委託地方性業務,將來若歸併中央,其員額中央概括承受,中央無法承接地方性業務,而縣府亦無員額另行成立單位辦理上項業務,恐造成地方施政上的困難。

4.休閒產業發展問題:縣府已整合農試所、林務所、畜試所等三所之自然、生態、人文遊憩資源,規劃發展為大型生態休憩園區,正分年分期施建中,建立兼具觀光遊憩價值與生態旅遊及休閒農業體驗之休憩景點,恐將中途而廢無法持續推動。

縣府相關部門指出,依現況分析利弊得失,對本縣均屬不利,仍有諸多環節尚需再向中央協調爭取,需考量之層面甚多且廣,非短期間可解決,在未獲得中央單位妥善回應前,建議暫仍維持現狀。

(一○三)非各級政府委辦事項,應爭取依法負擔委辦經費:

地區農、林、漁、牧、防疫、港務、監理、自來水事業等業務,於92.7.11日「第六次全國地方財政聯繫會議」提案,於中央接管前,中央體恤本縣特殊背景,行政院主計處92年10月31日處忠六字第0920006756號函覆:金門縣因政經環境特殊且組織編制與台灣省各縣市政府不同,歷年來,中央對本縣一般性補助均予有特別考量;以91年度為例:中央編列縣府一般性補助計11.35億元,較依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補助方式核算之基本短差數(3.01億元)增加8.34億元。

交通部多次召開「委託金門、連江縣政府管理商港授權及督管計畫草案」研商會議,草案第柒點有關經費補助方式:金門、馬祖國內商港港埠管理年度所需短絀經費,金門、連江縣政府依據港務處年度預算之決算短絀數,並擬定年度港埠經營管理財務平衡改善檢討報告,向交通部高雄、基隆港務局申請補助經費,經審核同意後依程序辦理撥補。補助財源由交通部編列公務預算補助。

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4條規定:離島用水、用電,比照台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因此;金門縣自來水廠每年所產生之合理營運虧損可依規定向中央申請補助。

中央應落實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第2項:「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 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

查地區農、林、漁、牧、防疫、港務、監理及自來水事業等業務,應依法爭取委辦經費,以減輕縣府財政負擔。  

縣府指出,本縣因政經環境特殊且組織編制與台灣省各縣市政府不同,將賡續向中央爭取補助款。

(一○四)加強公有財產管理運用,充分發揮土地利用價值:

業已實施公有財產產籍電腦化作業,所屬各機關學校利用管理子系統平行作業,適時異動建檔暨月、季統計彙報,有效掌握縣產使用狀況。

各年度執行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產管理考評工作,對缺點部份列管列管複檢,建立正確產籍管理。

93年度土地放租520筆,租金收入4,785,527元;房租收入計3,321,600元,四加油站標租收入計1,373萬,總計21,837,127元。處分縣有非公用土地7筆該收入2,701,660元,增進財產營運績效。

清查被占用之縣有土地計33筆,共收補償金32,023 元,符合承租者則予以放租。

已依年度計畫推動閒置公產有效利用增加縣庫收入,並執行縣有土地清查作業,落實產籍管理及適時提供縣有地配合投資地區產業需求。

(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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