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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業務問答(三)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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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菸酒製造業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之規範為何?罰則為何?

答:(一)菸酒製造業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或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之規定,該規定係規範菸酒製造業者之廠區環境、廠房及設施、機器設備、從業人員之管理、衛生管理、製造廠製程及品質管制、倉儲與運輸管制、檢驗與量測管制、紀錄保存、稽核管理制度之建立、客訴與成品回收管制等應符合之衛生標準。

(二)菸酒製造業者若違反該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酒製造業違反者,除處罰鍰外,並廢止其許可。︿菸酒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項﹀

十三、將酒類宣傳為具有療效之藥酒如何處罰?

答:一、將酒類宣傳為具有療效之藥酒,可能涉及違反下列規定:

(一) 非法製造之酒宣稱有醫療效果者,依藥事法規定處罰。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標示醫療效能之物品沒入銷毀之。

(二) 合法製造之酒宣稱有醫療效果者,依菸酒管理法規定處罰。

1、標示事項有虛偽不實或使人誤信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查獲次數每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回收補正,逾期不遵行者,由主管機關停止其製造或進口六個月至一年,並沒入違規之菸酒。(菸酒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2、如屬廣告或促銷方式,而致人誤信該類酒為具有療效者,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十四、何謂分裝?菸酒可否分裝銷售?有何限制?

答:(一)所謂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加工之行為,不包括有原廠授權,且不改變原品牌之加工行為。(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二)菸酒之分裝業者,限菸酒製造業者,並以不改變原品牌為限,且應取得原廠授權之證明文件。此外,輸入供分裝之菸酒者,於報關時應檢附生產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

十五、菸之廣告或促銷規範為何?

答:(一)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菸酒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及菸害防制法第九條)

1、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2、以折扣方式為宣傳。3、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但隨菸附送菸品價格四分之一以下之贈品,不在此限。4、以菸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之贈品或獎品。5、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6、以菸品單支、散裝或包裝分發。7、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辦體育、藝術或其他活動。8、以菸品品牌名稱舉行或贊助品嚐會、演唱會及演講會。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者以雜誌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以每年刊登不超過一百二十則為限,且不得刊登於以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為主要讀者之雜誌。菸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以其公司名義贊助或舉辦各項活動,但不得在活動場所為菸品之品嚐、銷售或進行促銷活動。(菸害防制法第九條)

(二)於銷售菸品之場所內展示菸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標示或說明其銷售之菸品者,非屬促銷或廣告。(菸害防制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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