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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業務問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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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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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酒之廣告或促銷規範為何?

答:

(一)酒之廣告或促銷規範如下: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1.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鼓勵或提倡飲酒。

3.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4.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二)標示健康警語,應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健康警語。另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三)電視及廣播之廣告時段及播出內容應另依「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規範如下:

電視媒體酒類廣告播放時段為每日二十一時起至翌日六時止;廣播媒體酒類廣告播放時段如下:

二月、七月、八月及例假日為每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起至翌日六時止,上開以外時間為每日九時至十七時。

廣告內容規定如下:

(1)廣告中不得有兒童或青少年參與播音。

(2)廣告訴求不應以兒童或青少年為對象,並不得於兒童或青少年節目前、中、後播出。

(3)廣告或促銷時,應明顯標示警語並避免鼓勵或提倡性表現方式。

十七、酒類產品贈送贈品或贈獎之金額有無上限?

答: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酒之…促銷,不得鼓勵或提倡飲酒」之意旨,酒類產品贈送贈品或贈獎之金額上限如下:

(一)「贈品」之定義:指附隨商品交易行為,商品購買者必定可獲得本商品以外之物品、現金或服務之行為。

(二)酒類為廣告促銷時,贈送贈品之金額不得超過當次酒品交易金額三分之一,且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贈品之金額原則上係以業者提供之「取得成本」作為認定依據。

(三)「贈獎」之定義:指附隨商品交易行為,商品購買者因機會中獎,始能取得之物品、現金或服務之行為。

(四)事業辦理酒品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與「個別贈獎活動之獎額」上限分別為:

1、「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分成三個級距:

(1)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2)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未滿新臺幣三十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百分之五。

(3)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2、「個別贈獎活動之獎額」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財政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財庫字第○九二○○六三五○一號﹀

十八、酒之有聲廣告或促銷者,須否揭示健康警語?

答:酒之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健康警語。(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十九、有關菸酒銷售之相關規定為何?

答:菸酒管理法實施後,菸酒批發及零售業者不須申請許可執照即可營業,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菸類及酒類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菸害防制法第五條)

(二)菸酒主管機關對菸酒業者(包括批發業者及零售業者)進行抽檢,必要時得要求業者提供帳簿、文據及其他必要之資料,並得取樣檢驗,受檢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項目包括菸酒標示是否符合規定、菸酒有無危害人體健康及菸酒廣告、促銷是否符合規定等。(菸酒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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