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菸酒管理業務問答(六)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點閱率:885

二十六、有關酒類標示,其文字、位置及方法之規範為何?

答:(一)酒類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繁體為主,得輔以外文。但供外銷者,不在此限。外銷酒類改為內銷或進口酒類出售時,應加中文標示。下列情形得不以中文標示:1、進口酒之品牌名稱及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地址。2、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地址。3、進口酒之地理標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四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

(二)酒類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依規定標示之,但其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為之時,得附標籤標示之。(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三)酒類標示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且不得有不實或使人對酒類之產品特性有所誤解。其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者,並應以牢固附著於容器上,不易毀損之方式為之。︿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

(四)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二十七、酒類之酒精成分應如何標示?

答:(一)酒類之酒精成分指依比重測定法,於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即一百毫升飲料酒中含酒精之毫升數,其單位以度、%、%vol或% by volume 標示,並以單一數字為之。所謂「單一數字」,係指明確而非

區間之數字。如:十五度或七.五度,但不得標示十四至十六度。(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二)酒類之酒精成分標示容許誤差範圍為○‧五度(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因此,酒製造業者測量酒精成分所使用酒精比重計之刻度須為○‧五度,並視使用頻率進行校正,以維持測量結果之正確性。

二十八、菸類之警語標示規範為何?

答:(一)方式:菸品應於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位置處,以中文標示健康警語,並加註「行政院衛生署警告」字樣。1、應以黑色或深色中文五號字體直接印於菸品容器最大表面積。2、應印在淺底色,加黑色或深色框之區域內。3、整個警語加框之區域,長寬各不得小於二公分,且總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分。4、框內除警語外,不得再印其他文字或圖示。

(二)內容:菸品每年應輪流標示下列六則警語,一年內進口總量未達一千箱之菸品,應標示第三則之警語:

1、吸菸有害健康。2、吸菸會導致癌症。3、吸菸能導致肺癌、心臟血管疾病及肺氣腫。4、孕婦吸菸易導致胎兒早產及體重不足。5、吸菸害人害己。6、戒菸可減少健康的危害。

二十九、酒類之警語標示規範為何?

答:(一)方式:酒類之警語標示,應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

(二)內容:

1、酒類(酒精類除外)應標示下列警語之一:

(1)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

(2)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3)飲酒過量,害人害己。

(4)未成年請勿飲酒。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

2、酒精類以外酒精成分六十度以上之酒類,除依前項1標示外,並應加註「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之安全警語。︿財政部93.02.05台財庫第0930350171號公告﹀

3、酒精類應標示下列之警語:

(1)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

(2)刺激眼睛、皮膚、呼吸系統,應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