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業務問答(八)
三十五、何謂私菸、私酒?
答:所稱私菸、私酒,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包括:
(一)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二)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但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且無商品化包裝之非供販賣菸酒樣品。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註銷許可執照而產製或輸入之菸酒。
(四)經主管機關禁止或停止產製或輸入之菸酒。
(五)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菸酒管理法第六條及施行細則第五條)
三十六、產製、輸入或販賣私菸、私酒者,有何處罰?
答:(一)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但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二)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三)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四)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輸入私菸、私酒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依規定處以罰金。(菸酒管理法第五十條)
(五)依法查獲之私菸、私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六)經許可設立之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其負責人有違反產製、輸入、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經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更換負責人、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
三十七、何謂劣菸、劣酒?
答:(一)所稱劣菸,指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或有明顯霉變、潮損或其他變質情形之菸。
(二)所稱劣酒,指不符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之酒。(菸酒管理法第七條)
三十八、產製、輸入或販賣劣菸、劣酒者,有何處罰?
答:(一)產製或輸入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產製或輸入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二)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如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產製、輸入、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菸、劣酒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依規定科以罰金。(菸酒管理法第五十條)
(四)經許可設立之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其負責人有違法產製、輸入或販賣、運輸劣菸、劣酒經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更換負責人、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
(五)依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