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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業務問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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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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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酒精類以外酒精成分六十度以上之酒類除一般酒類應標示事項外,有無其他應行標示事項?

答:酒精類以外酒精成分六十度以上之酒類經包裝出售者,除一般酒類應標示事項外,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另標示「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等標示事項。

三十一、 何謂酒之年份?酒齡?應如何標示?有何規定?

答:(一)所謂酒之年份,係指水果釀造酒之所含同一種類水果原料,至少百分之八十五來自同一採收年份。

(二)所謂酒齡,係指該酒類產品於裝瓶前貯存於容器中熟成時間。該酒類如係以數種酒齡之酒類調製而成,應以最短之酒齡標示之。

(三)酒年份及酒齡之標示,應以單一數字為之。例如:12年或1972年,不得標示「3年至5年」。

(四)酒類標示年份或酒齡時,應於報關前或出廠前將原產地(國)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年份或酒齡證明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核。(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三十二、未變性酒精販賣業者資格為何?無此資格而販賣者有何處罰?

答:酒精販賣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及其販賣場所與儲存場所經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登記後,始得營業。不過,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銷售供製藥使用或醫藥衛生消毒使用,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之酒精,不在此限。(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七條)酒精販賣業者違反上述第七條規定未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登記者處罰鍰,並得禁止其販賣。(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三十三、一次銷售大量酒精之酒精販賣業者應向購買人索取何種文件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答:酒精之販賣一次銷售五公升以上,應向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予以核對,始得販售,並留存二年備供主管機關查核。所稱用途證明,指下列文件:

1、供銷售者,指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登記販賣業之證明文件。

2、供製酒者,指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3、供製藥者,指藥品許可證。

4、供製酒及製藥以外工業者,指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證明用途文件。

5、供醫療者,指醫療院所之開業執照。

6、供清潔消毒用者,指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機關、學校、醫院出具之證明文件。

7、供軍事、學術及科學研究者,指各該主管機關或使用機關(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供清潔消毒用者,其一次購買量達四百公升以上或同一購買人同月累計購買量達四百公升以上時,除應檢具上述之用途證明外,另應檢具使用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購買。購買人購入之酒精應依其用途使用。(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三十四、領有藥局或藥商許可執照販賣未變性酒精有無特別規範?

答: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者,酒精之販賣一次達五公升以上,應向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予以核對,始得販售,並留存二年備供主管機關查核。供清潔消毒用者,其一次購買量達四百公升以上或同一購買人同月累計購買量達四百公升以上時,除應檢具第六款之用途證明外,另應檢具使用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購買。每月酒精銷售量累積達四百公升者,應依規定,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月相關報表填送地方主管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核。(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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