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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業務問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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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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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許可之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所產製或輸入之菸酒,經發現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時,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公告禁止產製、輸入、販賣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同時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並命菸酒製造業者或菸酒進口業者限期予以收回及銷毀;菸酒批發業者及菸酒零售業者並應配合收回及銷毀。業者如未依規定辦理,除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收回及銷毀,屆期未補正或收回及銷毀,得按次連續處罰。(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

三十九、對於產製、輸入、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菸酒者,有何處罰規定?

答:產製或輸入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菸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菸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

四十、檢舉之方式有幾種?

答:(一)電話檢舉

(二)電子郵件檢舉

(三)書面檢舉

(四)親自檢舉上開各項檢舉方式,受理機關如有蒐集事證需要,得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資料或前往其處所訪談或約請檢舉人至辦公處所說明。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及第二十點)

四十一、發現私、劣菸酒時,應向何機關提出檢舉?

答:(一)私、劣菸酒危害健康且逃漏稅捐,對國家人民危害極大,如發現有私、劣菸酒之事實,可檢齊相關事證向下列機關檢舉:

1、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

2、財政部國庫署。

3、各縣市警察局及其分局、派出所。

(二)金門縣政府菸酒檢舉專線電話:0800-555590

四十二、檢舉人檢舉違規菸酒案件之獎勵措施為何?

答:(一)經檢舉而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金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所謂給獎基礎係指依菸酒管理法科處之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變價款。

(二)沒收沒入物未經變價者之給獎基礎,除未經許可輸入之菸酒依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核定之完稅價格六折計算外,應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1、菸類:除紙(捲)菸每包(二十支)新臺幣六元外,其餘菸類每公克新臺幣○‧三元。

2、酒類:除酒精類每公升新臺幣十五元外,其餘酒類每公升新臺幣二十五元。

(三)同一檢舉案件依其他法令另有獎勵者,獎勵金應予合併計算,超過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部分,不予核發。

(四)檢舉已發覺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之違規菸酒案件者,不予獎勵。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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