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照登》國有土地登記與管理問題之回應
針對貴報11月1日焦點新聞「國產局大肆拍賣金門土地,鄉親高度不滿」,11月2日社論「拍賣國有土地合法之外,應合情合理」,11月3日地方新聞刊載「民俗村海珠堂土地莫名其妙成國有財產」,連續三天對本分處有關土地之處理報導,內容多有誤解,特作如下說明與澄清:
土地被登記國有問題:
地區土地之登記,國有財產局係屬被動,概依土地法第57條「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規定,方經地政機關逕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規定囑託為國有登記管理機關為本局,僅少部份為私人拋棄後依法為國有登記。
民眾申請登記公告異議問題:
查地區申請人依前廢止之金馬安輔條例或土地法規定申請歸還、取得或補辦地區土地所有權登記,概以時效取得方式提出主張而非提出權利憑證,而此時效取得方式於相關法規訂有嚴謹要件,本分處基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權責,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對於明顯不符要件或事實者,乃必須提出異議,此係土地法第59條所定正常作業程序,而非與民爭地,鄉親如認地區情形有特殊之處,宜朝修法或訂定特別法補救,以資解決。至就本分處之異議,涉有法令執行疑義者,本分處為節省雙方成本已層報上級核轉內政部釋示,在釋示前縱本分處居於權責需依調處結果先提訴訟,亦協調民眾暫停訴訟,以待法令釋示後,作適法解決。
土地標售問題:
本分處對國有地之標售除自行篩選外,亦配合民眾建議,但於標售前均至現場作實地勘查,並經審核符合相關作業規定始予彙列標售。而地區土地因民眾申請歸還及補辦登記結果,事實上登記國有者概屬坵形不完整者,可供處分土地不多,故歷來上級亦體諒地區特性,減少分配處分收入額度;但為配合民眾無法循租、購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整體規劃使用需要,亦僅規劃每季列標1次。至對已為寺廟、祠堂、門口埕使用者,倘於35年前已使用,則輔導使用人儘量依國產法第52條之2規定按第一次公告現值申購,而既成巷道者則保留公用,並請地方政府依法申請撥用管理,並未列入標售標的。
金門醫院撥用土地問題
原金門縣立醫院為興建綜合醫療大樓,其規劃範圍使用12筆國有土地,面積2.375853公頃,金門縣政府擬辦無償撥用,惟因金門醫院設有「金門縣醫療作業基金」,案經本局依據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請撥用機關應改辦理有償撥用,係屬上級法令規範,非本局不配合地方需要。
民俗村海珠堂土地登記國有問題:海珠堂使用金沙鎮山后段1524之1及1534地號二筆未登記土地,89年王壽凱君於地政局公告受理補辦登記期間,依民法第770條時效取得規定,主張自民國70年4月20日至88年4月20日以所有之意思在該地號為建築房屋及門口埕使用,本分處基於職責,認該址為旅日僑商王國珍父子所建海珠堂及前後空地,王君僅係族親,並非合法繼承人亦無合法承受權源,不符合時效取得要件,故依土地法第59條規定提出異議調處並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本分處並未申明該址一定為國有土地,而係依法闡述該土地非王君個人所有。另經查該筆土地目前尚未為國有之登記。倘將來以無主土地收歸國有,本分處將輔導實際使用人合法取得使用權。
本分處自83年7月於金門地區設立駐金門辦公室以來,均秉持就近服務各界及鄉親,促進地利並共創財富之態度來管理及處理地區國有土地,招惹民怨並非所願,對於承辦業務,居於公務機關依法行政並維公平正義立場,亦希望能在適法情況兼顧民眾權益,並解決民眾需求,如有不足,尚請諒解。謹藉貴報一隅說明澄清,並望各界及親鄉明燭洞見,及不吝指教。
國有財產局金馬分處 謹上94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