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選舉將編造選舉人名冊戶政及相關人員講習
金門縣選舉委員會昨日上午舉行「第四屆縣長、縣議員及第九屆鄉長(烏坵鄉第七屆)選舉」金門縣選舉人名冊編造講習,各戶政所暨相關選務工作人員均出席參加。
由於金門縣選舉委員會原任總幹事洪國正將為候選人助選,故辭去總幹事一職,改由民政局課長陳金增擔任。昨日的講習也改由陳金增主持。
講習內容包括:「編造選舉人名冊注意事項及選舉人數統計等事項」、「選舉人名冊編造須知」、綜合座談。
金門縣選委會表示,本次縣長、縣議員暨鄉鎮長選舉投票日為十二月三日,選舉人名冊應於十一月十三日(投票前二十日)編造完成。為求選舉人名冊確實無誤,各戶政事務所應於十一月十二日前完成電腦名冊列印程序,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總核校,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進行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各村里辦公處應於十一月二十二日,將名冊暨申請更正情形,報鄉鎮公所轉送戶政事務所。
各鄉鎮戶政事務所應於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印妥投票通知單,並於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函送各鄉鎮所。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告選舉人人數。十二月二日,各戶政事務所應將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後至投票前一日更改姓名、換發國民身分證或死亡之選舉人,於投票所用之選舉人名冊註記,或造具名冊送交各鄉鎮選務作業中心。
講習中,也針對編造對象的積極資格進行說明。縣選委會表示,具有下列積極資格者為選舉權人,均應列入選舉名冊:
一、中華民國國民:依國籍法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惟依國籍法之規定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未依國籍變更取得國籍核准備案或核准歸化而完成戶籍登記者,仍無法行使選舉權,因選舉人名冊之編造以戶籍登記資料記載為準。
二、年滿二十歲,即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三日(含當日)以前出生者。
三、在本縣行政區域或各該鄉鎮行政區域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含當日)以前戶籍遷入金門縣者,為縣長、縣議員及鄉鎮長選舉之選舉權人。至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含當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選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會因居住未滿四個月而發生選舉人資格不合規定問題。但投票前二十日(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戶籍登記資料已載明遷出登記,而於投票前二十日(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者,其居住期間不繼續計算。至於不列入選舉人名冊的情形則為: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選舉權人在本縣行政區域或各該鄉鎮行政區域繼續居住未滿四個月者。
三、被褫奪公權人,於投票日尚未復權者。又犯罪經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起,不得行使選舉權。至於監獄人犯,因案而被羈押看守所者,其行動自由已受限制,其不得行使選舉權事屬當然,故監所並無設置投票所之必要。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行方不明或失蹤人口已聲請死亡宣告尚未判決,仍應列冊)。有選舉權人如已死亡尚未完成死亡登記,仍應列入選舉名冊。
六、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投票前二十日)以前戶籍遷出本縣者。
金門縣選委會指出,關於選舉人名冊係由戶政資訊系統自動列印,凡投票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資料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
有關公告閱覽選舉人名冊部分,選舉人名冊自十一月十七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投票日十五日前),在村里辦公處公開陳列公告閱覽五日。
選舉人在該閱覽期間若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限內向村里辦公處申請更正,但均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選舉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村里長應即將原名冊寄申請更正情形,於十一月二十二日報由鄉鎮公所轉戶政事務所查核更正。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確定,投票日不得申請更正或補列。
選舉人數之初步統計應於十一月十四日前完成,並陳報縣選委會,確定統計數字應於十一月二十七日前完成。並由縣選委會於十一月二十九日(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