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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鼓勵民眾遷葬安奉納骨堂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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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殯葬管理所有鑑於金門縣公墓以外零星墳墓遍佈各地,有礙觀瞻及影響整體規劃,為利墳墓管理,鼓勵自行掘起安奉金門縣納骨堂,經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將比照公墓內辦理公墓外有(無)主墳墓遷葬每座一萬二千元起,並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施行。

金門縣殯葬管理所表示,這項辦理九十四年編列之公墓外有(無)主墳墓遷葬補償費,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施行,並由各鄉鎮公所依照殯葬所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函頒發,檢附相關資料受理申請審核後送金門縣殯葬管理所請款。

金門縣政府為統一有(無)主墳墓遷葬費補償標準,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特訂有「金門縣有(無)主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本基準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管理機關為金門縣各鄉鎮公所暨金門縣殯葬管理所。

金門縣殯葬管理所指出,管理機關或需地單位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於需遷葬墳墓,應檢附下列有關資料送請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辦理公告,並於墳墓所在地樹立維持三個月以上之公告牌。檢附資料包括地籍圖謄本(正本三份)影本六十五份,及墳墓所在地示意圖。

金門縣殯葬管理所表示,墳墓遷葬費補償權責區分,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由主管機關(管理機關)於遷葬三個月前辦理公告;登記方面,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受理,逾期視同無主墳墓處理。

墳墓遷葬方面,由需地單位自行招商於補償費標準內依政府採購法暨其相關規定辦理後遷葬。補償費方面,由需地單位負擔,俟遷葬後依本標準發放。個案申請遷葬者應向管理機關取得墳墓起掘許可證明方可為之,墳墓於公墓內者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前營葬者,而自願起掘撿骨安置於納骨堂者所需遷葬費用由管理機關補助。公墓外墳墓自願起掘比照公墓內標準補償之。

金門縣殯葬管理所指出,墳墓認領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資料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辦理認領登記:(一)原安葬許可證或村里(長)證明文件。(二)被認領人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金門縣殯葬管理所表示,墳墓遷葬補償發放機關應通知墓主限期領取,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放機關得將款項提存法院待領。(一)應受補償人無正當理由不於期限內領取。(二)受補償人拒絕受領者。(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無法通知者。

金門縣殯葬管理所表示,公告期滿之無主墳墓,由需地單位起掘後申請火化並安置於納骨堂(塔),有主墳墓依墓主關係人起掘選擇撿骨或火化安置於納骨堂(塔)。

金門縣殯葬管理所指出,金門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第一類墳墓面積未滿五平方公尺,基本補償費新台幣一萬二千元,第二類墳墓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基本補償費按實際墳墓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二千四百元。而外部結構補償費(限有主墳墓非自願起掘者)方面,外部結構為水泥磚造者,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二千元,外部結構為石材舖設者,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五千元。而合葬之墳墓遷葬補助,另加一具檢骨入罈費用新台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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