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汽車燃料費民眾陳情議員李沃士邀相關單位溝通謀求解決方法
不少鄉親車子於多年前早已不知去處,但近來卻紛紛收到監理所追繳這幾年的汽車燃料使用費。縣議員李沃士接受民眾陳情後,昨日上午特別假縣議會召集相關單位,與鄉親面對面溝通,希望在法律之下,也能兼顧情理,共同謀求兩全其美的解決之道。
據陳情民眾表示,這些遭追繳的車子,因為多年前已不堪使用,有的送給人,有的已由環保單位拖吊處理,車子早已屍骨無存,現在卻紛紛收到監理單位追繳汽車燃料使用費,一追繳就是好幾年,金額動輒數萬元,實在不甚合理。
監理單位則解釋,催繳的原由乃是依金門縣政府函轉法務部、交通部規定:「公法上金錢請求權於行政執行法九十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即已發生且得移送強制執行者,至遲應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辦理。
陳情民眾則提出異議,認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汽車不依期限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因此,如果車主逾六個月未去定檢,監理所有主動註銷權,必須「註銷其牌照」,如果監理所依規定辦理,註銷牌照,車主後續就不必繳交汽車燃料費,也不會發生欠繳多年汽車燃料費的情形。
民眾坦言他們有誤在先,但監理單位也有疏失,未依照規定主動註銷車牌,因此,希望體諒民眾難處,協助妥善處理。
縣府法制課則表示,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一日相關條文修正後,監理單位才有主動註銷權。
主持陳情的縣議員李沃士希望協調雙方看法,找到彼此可接受的替代方案。他覺得,部分車主的車子已屍骨無存,現在還要催繳,顯然不太合理。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監理所有主動註銷權,未於六個月內主動註銷,原因也應該追究。
經討論後,李沃士綜合各方意見提出兩項結論:第一、因道路規則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修正實施,賦予監理所主動註銷權,所以追繳期限最多只能算到八十六年九月前為止;第二、請監理所行文環保單位提供相關車輛資料,以做為後續追繳憑據。
而八十六年三月以前的部分,如果民眾可以找到註銷相關憑證,再另為處理。
李沃士希望監理單位將該二項結論帶回去研究參辦,他強調,法律之外,也須兼顧情理,這是過去的陳年老問題,確實需要即早解決,當然,車主有疏失,但公部門基於為民服務的立場,也應該主動協助,以免引發其他爭議。至於牌照稅部分,等監理單位確定註銷日期及因應作法後,再請稅捐處配合辦理。
而據熟悉稅務的人士表示,一般稅款的追繳期限為五年,八十六年至今已遠超過五年,是否可以再追繳,恐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