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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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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自十一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受理申請,金門縣可向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勞工行政課索取申請書表和提出申請。例假日並照常受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落實勞工福利政策,協助勞工解決居住問題,特訂定九十四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有關貸款額度方面,每戶最高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勞工負擔利率,目前為年息二點五二厘。

參與申請之資格條件,凡投有勞工保險之在職勞工,並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要點規定提出申請:(一)勞工保險年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一般產職業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一年以上者。2、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勞工:參加勞工保險者,年資不予限制。3、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加入公保者」。(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無自有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均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2、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須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僅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後,由本人或其配偶首次建購一戶住宅,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者。

申請方式,勞工得於申請期間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證件,依規定向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或委請任職單位或職業工會代為團體辦理。

勞工住宅貸款辦理戶數為三萬戶。貸款額度,每戶最高貸款金額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貸款利率方面,勞工負擔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五七五厘計算(目前為年息二.五二厘)。政府固定補貼利差為年息一厘。還款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限制規定,本人或配偶為事業單位、機構負責人不得申請。申請戶內成員以一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請,即全部取消資格。申貸資格經主管機關予以審定後,申請戶不得因事後資格條件等變動要求重新更審。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從未獲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者(包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國民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及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輔助官兵購宅貸款等)。重複辦有以上二種優惠住宅貸款者,應一律取消全部貸款資格,並繳還自貸款之日起政府已撥補之利息金額。

而建購住宅以一戶為限。購買住宅者,房地所有權取得登記原因應為「買賣」或「第一次登記」。自備土地興建住宅者,起造人應為勞工本人或配偶,房屋所有權登記原因應為「第一次登記」。住宅基地應登記為建築用地,房屋主要用途登記為「住宅」或「含住或住宅」字樣,並以自住使用為限。如登記為商業用、店舖、工廠、辦公室、倉庫、農舍、工業住宅或其他用途者不予貸款。住宅必須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以上,登記為加強磚造者得參照「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辦理。住宅及其基地須未設定其他負擔,且能共同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者。住宅位於禁建地區、洩洪地區、公共設施預定地、保留徵收地、行政命令限制建築地區不予貸款。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或尚未公布細部計畫地區,曾出具切結述明將來抵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者,不予貸款。基地為產業或祭祀公業財團法人管有之土地,無法辦理分割過戶移轉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不宜作為擔保品者不予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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