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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浯江法語》候選人可以免費幫我們清洗地板嗎?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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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鐵雄有意於民國94年間出馬競選金門縣議員,為求勝選,自94年10月1日起在其住處成立「鐵雄志工隊」,並於金門縣各地張貼免費清洗地板之告示,鼓勵居住在金門縣內之民眾,凡每三戶以上連署「免費清洗公用地板申請書」者,即可獲得免費清洗地板之利益,申請期限自同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日止。鐵雄即並於完成參選登記後,以每清洗一處公寓地板新臺幣(下同)1千元之代價,雇用不知情之小珍連續逐日按申請書所載連署人小明、小華、小張等80位選民之地址,或單獨,或與鐵雄一同前往清洗,並於清洗前先在公寓大樓張貼「本棟樓訂於X月X日上(下)午免費清洗公用地板,敬請配合,鐵雄志工隊啟」之清洗通知單,預告清洗日期,另外鐵雄並交付印有「鐵雄志工隊」字樣之背心乙件給小珍,要求小珍於清洗地板之際將該背心穿上,使公寓住戶知悉是鐵雄派人來提供免費清洗服務,再於清洗完畢後,在公寓住戶門首張貼「本棟樓公用地板已清洗完畢,請住戶安心使用,鐵雄志工隊啟」之清洗完竣通知單,及印有「選擇提昇,放棄沉淪,沉默的鄉親請站出來,議員候選人鐵雄拜託」等字樣之競選名片,藉以向接受免費清洗服務之選民拉票。

請問:鐵雄與小明等人上開行為有無觸犯法律?

二、法律解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上開「不正利益」,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又上開賄選罪,在行求賄選階段有行賄者單方之意思表示行為即屬成立,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段則以行賄者已實施交付賄賂之行為,一經交付即成立本罪。質言之,投票行賄罪於行為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交付之相對人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其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即為成立,不以收受者確以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

本件鐵雄於縣議員選舉期間,以候選人身分提供縣民享受免費洗地板之利益,其意顯在希望有選舉權之縣民於投票時因曾享受鐵雄之服務而支持鐵雄,其所為係為約使有投票權之人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不正利益,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行賄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小明、小華、小張等80人,若許以投票給鐵雄,則係觸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受賄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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