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港碼頭裝卸隊發放補償金處理過程公開透明縣府對有心人士炒作誤導工人深感痛心
針對外界有關金門港碼頭裝卸隊工人陳情發放補償金處理的不實傳言,縣府昨日特別發布新聞稿澄清。縣府強調,有關金門港碼頭裝卸隊工人陳情發放補償金乙案,縣府自始即本於保障與爭取工人應有的權益,處理經過都是公開透明的,並函送金門碼頭裝卸工會轉知所有工人,對於有心人士以不實資料,誤導這些工人,深感痛心,也希望能本著金門人的良知,不要將目前台灣一些政治人物為達到個人的政治目的,而以分化及撕裂族群和諧的手段,來污染這塊純潔的島域與人心。
縣府詳細說明處理金門港碼頭裝卸隊工人陳情發放補償金的經過情形指出,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交通政策小組召集人蔡煌瑯邀請交通部、勞委會、高雄港務局及高雄市碼頭工會、福建省政府等單位在文化局研商「金門港埠裝卸業民營化,碼頭工人權益何在」協調會,工人陳情訴求重點為「請比照高雄港棧埠裝卸業務開放模式給予補償金」。
縣府指出,交通部對金門港埠裝卸民營化碼頭工人權益所提的書面資料中表示:「由原有港務局自己承攬港埠裝卸作業,碼頭工會派工,並向航商、貨主收取裝卸費方式,開放由民間公司承攬,同時,以協商共識之退離職金標準,發放與高雄:::等四個國際商港碼頭工人,並輔導工人由民間公司僱用,而發放之退離職金,則由前省交通建設基金先行墊支,再依『受益者付費原則』,由航商、貨主、裝卸業者分年歸墊;至於安平港,因港務局未收取對內分配裝卸費,無發放退離職金,則依規定公告開放多家民間業者經營裝卸業務,並輔導工人由民間公司僱用方式辦理。另外,台中港因自開港起,其裝卸業務即由二家民間公司經營,對於業者依勞基法僱用之工人,原則上,政府因無法源依據予以補償,港務局僅能以協助及輔導立場,照顧轉業或請新、舊業者協助碼頭工人取得合法、合理之權益。」
就金門港裝卸工人型態,交通部次長蔡堆在會中表示不能引用高港之法源作依據,也不同意由建港基金支付,而高雄港務局港務長黃國英就高港模式提出補充說明指出:「高雄港工人分為二種型態,一種是港務局從裝卸工資收取對內分配者(百分之二十八到三十二)則有辦理退離職金之補償,而另一種未收取對內分配者則無」。
縣府表示,從交通部所提供之書面資料與高雄港務局代表之補充說明,將碼頭裝卸作業分為三種型態,第一種是由港務局僱用,並由裝卸費中收取對內分配者,第二種是沒有收取對內分配者,如安平港,第三種是原已由民間公司經營者,如台中港,這三種型態中僅有第一種有辦理退離職金之補償,其他二種則沒有,有關這部份的資料都是由交通部參與會議時所提供的書面資料。而金門港碼頭工人的型態,從貨物收費分類來看,分為二種,一是裝卸費,一是碼頭維護費。碼頭裝卸費由裝卸隊自行收取分配與運用,縣府從未經手與過問,更未從中收取百分之二十八到三十二的對內分配;另碼頭維護費每噸是20元,自始即由港務處派員向商家收取後繳入公庫,做為碼頭維護管理的經費,這二種費率是不同性質,這一點所有在料羅碼頭辦理過進出口貨物的商家與民眾都非常清楚。而碼頭維護費為配合金門港港埠費率之調整,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奉交通部核定修正分為裝卸管理費18元與通過費2元二種費率,也是由港務處派員向商家收取後繳公庫,至九十年一月二十三日才委由金港公司代收。依照這種情形明顯可以看出金門碼頭裝卸工人的型態,在八十七年成立「金港服務企業有限公司」之前應屬第二種型態,而成立之後即屬第三種型態。
縣府並表示,雖然交通部的意見表明金門碼頭工人不能引用高雄港務局之法源及不同意由建港基金墊支,而為爭取工人之權益,並冀望借助執政黨立法委員之力量,經奉縣長李炷烽指示,於92年9月22日以府建商字第0920038866號函「有關金門港碼頭裝卸工人陳情發放補償金乙案,請准予比照高雄港模式,惠請釋示,俾憑辦理」行文福建省政府、交通部、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交通政策小組蔡煌瑯委員,副本並送金門港碼頭裝卸工會。
縣府表示,在該文中對於補償方案曾詳細說明:「依金門港碼頭裝卸工人所提報之補償方案,目前碼頭裝卸工人尚在工作者人數計有九十二人,因該工資之收取為當月裝卸費總額再予以均分,並無固定薪資,其補償金計算方式係依勞基法規定採半年平均工資為基數再乘以每人服務年資,補償金額總計需新台幣8649萬9500元,基於碼頭工人過去對於金門港埠營運之貢獻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為地區經濟建設流血流汗,保障人民權益更是政府不容推辭之責任,所陳情補償金額請准予比照高雄港模式,所需之經費並請鈞府(福建省政府)或大部(交通部)予以專案補助,或以縣府代為推行港務行政歷年支付之預算由中央償還縣府後據以為補償金或另援引比照高雄港模式由航港建設基金先行墊支,再由裝卸費中逐年扣抵償還。」
縣府指出,交通部於92年9月23日交航字第0920058590號函復,有關碼頭工人是否得比照高雄港發放補償金問題方面函復「仍應由貴府參酌本部及高雄港務局所提供之案例本於權責核處」,就交通部與高雄港務局所提之案例,如前揭說明,金門港碼頭裝卸工人型態是屬第二與第三種型態,與高雄港務局所發放退離職金之第一種工人型態不符;另縣府建請由航港建設基金先行墊支,再由裝卸費中逐年償還乙項,交通部也函復「本部航港建設基金已應加入WTO,早已修正商港法為專用於國際商港港埠公共基礎建設上,且離島商港均未收取商港服務費,爰查與本部航港建設基金用途規定不符,無法墊支」。本函件副本送福建省政府、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交通政策小組蔡煌瑯委員、金門港碼頭裝卸工會等,因此,對於該案縣政府的處理情形與交通部的答復,金門港碼頭裝卸工會都很清楚瞭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