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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輸台須附產地證明建設局提出相關說明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點閱率:381

針對地區農產品輸台,須由金門縣政府出具產地證明海關方可放行,造成地區居民不便案,金門縣政府建設局昨發布新聞稿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農委會為確保我國農業生產安全,特訂定「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防範大陸重大疫病蟲害入侵。

二、因考量金門地區之農漁產品之輸銷與便民服務,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化書表格式,並依據金門縣政府提供資料,公告列出金門縣所產植物或動物產品品目清單,凡旅客攜帶清單列植物產品,經檢查人員認定屬地區所產,且在十公斤以內,得經檢查後放行,免附申請書來地供貨證明,至貨運部份,因運輸量大,風險較高,農委會委由金門縣政府出具來源地供貨證明。

三、目前金門縣政府已派員按季調查各鄉鎮農作物面積及產量並予建檔,地區生產之農產品若以貨運銷往台灣,需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對無誤立即核發證明文件,因考量烈嶼鄉民眾交通因素,該鄉農產品來源地供貨證明已委由烈嶼鄉公所核發,倘其他鄉鎮民眾認為向鄉鎮公所申請較方便,且鄉鎮公所亦有意願辦理,縣府將依法委託鄉鎮公所辦理。

四、另金門縣政府及相關單位正積極推行農作物整合管理,引導農友合理化施肥、安全用藥,以生產安全、優質之農產品供應消費者,建立地區農產品牌,將研議向農委會協商簡化地區產品輸台作業流程,檢討是否以金門縣農業單位認證之標章作為查驗通關之依據,以便利地區生產之農產品運銷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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