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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選委會籲候選人選舉人遵守選罷法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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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戰進入倒數階段,候選人和樁腳為了吸引選民注意和拉票,讓選戰相形轉趨白熱化。金門縣選舉委員會為讓選舉順利、圓滿舉辦,並呼籲候選人和選舉人遵守選罷法規定,以免觸法受罰或吃上官司。

金門縣選委會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刑法,對妨害選舉、妨害投票罪,加以宣導說明,以免候選人和選民觸法而不自知。

金門縣選委會指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規定,有關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方面,選罷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壤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選罷法第八十七條之一也規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選罷法第八十七條之二則規定,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門縣選委會並指出,選罷法第八十九條也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犯第一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金門縣選委會指出,選罷法第九十條之一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金門縣選委會並指出,選罷法第九十一條也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者。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金門縣選委會指出,選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十四條之一則規定,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五條規定,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十七條(第三項)則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金門縣選委會指出,刑法分則第六章就妨害投票罪也多所規定,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第一百四十七條則規定,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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