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浯江法語「沒來由的捐助」,有這麼好康嗎?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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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大明是登記參選年底金門縣縣議員的候選人,為求在這次三合一選舉中能脫穎而出順利當選,於是在十月九日晚上七點左右,利用在金門縣某鄉內國中禮堂舉辦重陽節慶祝茶會的機會,事先提供茶會摸彩獎品,再利用摸彩前有提供獎品者可上台演講的機會,向在場有投票權的鄉民、婦女會成員、現場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表示:「由於鄉內活動經費不足,如果我當選本屆縣議員的話,我將捐出個人薪資贊助鄉親們出國旅遊,十人出團每人補助一千元,二十人出團每人補助二千元,鄉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生日每人一千元,婦女會每月補助活動費一萬元,寺廟每年捐助一萬,請各位一定要支持我當選」,並請在場之人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選舉時,踴躍投票支持大明。大家也在活動高潮的帶領下,忘情大喊:「大明當選!」「大明當選!」。

請問:大明以上行為,有無觸犯何項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由於部分候選人觀念略有偏差,以至於對透過不法手段來操縱選舉結果的方式習以為常,卻不知已漸漸戕害並嚴重阻撓本地民主政治的發展。為了端正選風,並杜絕賄選歪風,在今年年底的三合一選舉中,所有的鄉親們應確實建立「選票換鈔票,鄉親是輸家」及讓賄選者當選是「養老鼠咬布袋」等的正確觀念,全民啟動,大家一起來抓賄選,這樣才能有效地嚇阻習慣投機取巧的政客們,讓真正有賢、有能者出頭,來為鄉親們提供最好的服務。

在本案例事實中,大明心存僥倖欲藉由舉辦重陽節慶祝茶會之機會,向在場有投票權之鄉民及特定團體表示將提供捐助之意,其行為已足以誘惑並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行為,而同時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賄選罪、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選舉團體行賄罪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投票行賄罪。但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法理,只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來加以處罰即可。又因大明係一個行為同時觸犯賄選罪及對於選舉團體行賄罪,故應依刑法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對於選舉團體行賄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若係他人具名檢舉,則檢舉人可得二百萬元之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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