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設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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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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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為保障教師權益,疏解教師糾紛,促進校園和諧,依教育部訂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經設置金門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金門縣政府教育局指出,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教師不服金門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決定者,得向福建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金門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該會受理金門縣各國民中、小學(含中小學)暨幼稚園(班)教師之申訴案件。該會置召集人一人,由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人,由金門縣長就教師、教育學者、地區教師會組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金門縣政府行政人員中聘兼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會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金門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幹事各一人,由該會召集人指派專人擔任,負責辦理申評會之行政事務。而該會會議,由召集人視申訴案之實際需要召開之;另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而該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