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換發廿一日起辦理
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將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理。縣府敬請民眾靜候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時間、地點,攜帶原國民身分證、彩色相片及印章前往指定地點辦理換證。
內政部訂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開始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全面換證期間為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並於每星期六上午皆須配合加班辦理換證事宜。
金門縣政府民政局指出,有關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對於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請領國民身分證須捺錄指紋並錄存之規定作出違憲解釋,經內政部表示,解釋憲法是大法官的職權,將充分尊重,並遵照大法官釋憲意旨,處理後續行政作業,並訂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
縣府民政局指出,全面換證期間(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國各戶政事務所於每星期六上午皆須配合加班辦理換證事宜。敬請民眾靜候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時間、地點,攜帶原國民身分證、彩色相片及印章前往指定地點辦理換證。九十四年全面換證相片規格有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攝相片之規定,一併修正為最近「一年內」所攝相片。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也已備妥拍照機具,便利中低收入者、低收入戶至戶政事務所免費拍照,並規劃對於重病昏迷、植物人得由戶政事務所到府服務等多項便民措施。另有關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關規定查詢,可參閱內政部網址:http://www.ris.gov.tw/docs/f0a.html。
內政部也表示,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將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廿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理。持免費拍照券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將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安排拍照時間並通知提前拍照。拍照後之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列冊保管,於全面換證期間製作新式國民身分證後,再通知當事人領證。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如未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事先拍照者,可依戶政事務所排定之申請換證時間,至戶政事務所現場拍照。如持免費拍照券自行至照相館拍照者,則應依照一般換證程序,由戶政事務所排定時間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並繳交相片。至於傷病昏迷、植物人、年邁及嚴重身心障礙致不能行走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到府拍照服務。
內政部指出,新式身分證具有二十一種防偽、變造及辨識設計,並將在戶政資訊系統建置相片影像資料庫,結合現有戶籍資料,擴大應用範圍及功能。民眾若對換證細節有疑問,可到內政部網站查詢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問答集,有關「可否向非戶籍地戶政所申請換發新證」、「可否繳交相片電子檔」、「相片可否綁頭髮、染髮或戴假髮」、「相片可否自行拍攝」等問題,都可得到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