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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明推出補習班設立管理實施說明會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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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已針對短期補習班設立訂定有管理規則,為讓有意從事短期補習班民眾瞭解申辦程序,縣府教育局訂於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在縣政府第三會議室舉行「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實施說明會,歡迎短期補習班業者及有意從事短期補習班民眾屆時踴躍參加。

金門縣政府教育局指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發布的「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係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目的;其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而前項補習班係指對外招生、收費及授課人數在三人以上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分為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由補習班訂定。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每週授課時數及時間,得依補習班學科性質及實際情形訂定。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

補習班之設立程序方面,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相關文件,向金門縣政府申請籌設。而補習班經核准籌設後,應由設立代表人於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表件向金門縣政府申請立案。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金門縣政府發給立案證書,並應懸掛於該班班舍明顯處。而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補習班時,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但由機關或公立學校附設之補習班,依其性質不宜適用本規則有關條文,經金門縣政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金門縣政府教育局指出,補習班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單位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而使用地下室作為教室者,其面積不得超過地面樓層使用總面積二分之一並應符合消防、建管及衛生等規定。補習班以國小在學學生為招生對象者,其教室不得設置於地面四樓以上。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金門縣政府得專案評估同一棟大樓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以限制補習班之設立家數及其學生人數。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經核准立案開班前,應依消防法及相關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負責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補習班應編組防火、防災應變組織,並辦理事故演練;重要出入口應加裝監視錄影器,以維安全。

縣府教育局並指出,補習班設立分班時,必須由原設立人或共同設立人三分之二以上提出申請;其立案條件與本規則之立案規定同,申請時應檢附原補習班立案證書。同一設立人或經商標授權使用者,得使用分班名稱申請設立,商標經授權使用者,得與班名併列。補習班如增設教室,應經金門縣政府核准;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縣府教育局並指出,補習班受機關、團體或學校委託辦理員工進修時,應報金門縣政府備查。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大專校院以下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私立補習班、擔任班主任及教職員,已具上述職務後因在職進修取得學生身分者,不在此限。而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補習班招生名額應依據教室容量,每班最多不得超過六十名。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容量最多以不超過一百二十名為限。

而補習班得設置之類科如下:一、技藝類:包括農、工、商、資訊、家政、藝術、運動及其他等。二、文理類:包括語文、升學、法政、經濟及其他等。補習班不得設置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與醫學類科。補習班不得在學校上課時間內,招收在學學生,施以補習課程。文理補習班不得招收學齡前兒童。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讓售、贈與、出租及典質。如無法繼續辦理時,其設立人或董事會應報金門縣政府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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