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結婚省時省錢方便莊嚴又隆重
結婚是人生大事,結婚的方式在金門,已由傳統的迎娶方式,逐漸演變成很多新人屬意公證結婚,不在視昔日「衙門」為畏途,理由是省時、方便、省錢,以及莊嚴又隆重。
到底要怎樣聲請公證結婚呢?其實方式很簡便,只要結婚人先向法院公證處或服務處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二元,結婚公證書四張三十元),一律限用中國文及身分證號碼︿記載年月日及身分證號碼數目字請用大寫﹀。在結婚日期任由結婚人自行選定,於五天前先由一人攜帶新郎、新娘及二位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公證請求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公證處辦理登記聲請手續,並繳納公證費用九十元即可。
而結婚人應自找滿二十歲以上之證人二名︿與結婚人無親屬關係﹀,均須攜帶印章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到場。結婚人以滿二十足歲為限,但男已滿十八歲,女已滿十六歲其法定代理人︿即生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行使同意權。
現役軍人聲請公證結婚者,則應繳驗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必須取回者,應具備複印本經核相符後,始准發還之。
至於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護照、居留證各該當事人所屬國大使館、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如為外國軍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國大使館,領事或服務機關,部隊主管發給之軍人結婚批准書。上述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並須經我駐外單位或外交部覆驗。而華僑聲請公證結婚時,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等相當機關簽證婚姻狀況之證明文件。結婚人如為無國籍人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國人時,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是不得聲請辦理公證結婚:一、「男子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民法第九八○條﹀。二、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民法第九八四條﹀。四、重婚者。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民法第九八五條﹀。
至於想要參加公證結婚的新人,法院公證處也提醒,婚姻是人生大事,婚禮儀式應該莊重。過去有少數人在舉行公證結婚時,衣著過於隨便,引起社會人士批評。公證結婚新郎新娘應穿的服裝,法院公證處並提供意見如下,希望結婚新人和觀禮者能採納。
在新郎服裝方面,可穿一般的服裝,如西服︿必須打領帶或領結﹀、中山服、軍人制服、學生或公務員制服、青年裝、中式長袍都可以穿著參加婚禮,但必須整齊清潔。在夏季穿襯衫或香港衫長褲︿不可穿短褲或拖鞋﹀可參加婚禮,穿襯衫要加打領帶。上身應避免穿毛線衣或茄克參加婚禮 更不可穿牛仔裝或上身穿其他服裝下著牛仔褲。且頭髮不可太長。
在新娘服裝方面,長裙禮服、洋裝、短衣長褲、中式祺袍都可穿著參加婚禮,但須整齊清潔。過分暴露或一般觀感上認為不適當的服裝應予避免,更不可穿牛仔裝及仔褲。
